
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
作者:杨 巍 时间:2013-01-16 阅读次数:1566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加强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经清算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首先与债权人协商确定清偿方案,如不能达成一致方案,清算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且,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如债权人认为公司事实上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存在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之嫌时,也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对符合破产法受理条件的,法院也应受理。这样,强制清算程序就转为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文件中已明确要做好二者的衔接,目前A法院已将强制清算案件放在破产合议庭进行审理,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在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的清算机构、清算费用、清算事务等方面衔接的探索和尝试。
【注】杨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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