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困破产案件受理问题之我见
作者:李志昆 饶媛 时间:2013-01-18 阅读次数:1313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制度的完善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在制度上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一起组成了规范企业从出生到死亡的完整链条。然而,在近几年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情况不容乐观,并不能充分发挥出破产制度在规范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重要作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有局限性,对于破产制度的负面效应了解较多,而对破产的正面效应认识不足。其次,申请破产成本高、难度大,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难以用破产程序来实现权利的救济。再次,我国破产制度的设计及其他配套制度的体系不甚健全,致使破产制度难以全面推行。最后,国家及各级政府对非国有企业破产的扶持和投入太少,导致非国有企业破产困难重重,难以开展。本文着重就目前我国破产案件受理的困局作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几点相应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破产案件 受理 原因 对策
2007年6月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制度的完善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在制度上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一起组成了规范企业从出生到死亡的完整链条。然而,在近几年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情况不容乐观,并不能充分发挥出破产制度在规范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重要作用。从2007年至今,各级法院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并未如人们所预期的出现大规模的上升,破产工作依然以国有企业的破产关闭为重点,对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因种种原因而困难重重,真正受理的案件数量少之又少,无法与发达国家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与我国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数量相比,也远远达不到一个正常、合理的比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有局限性,对于破产制度的负面效应了解较多,而对破产的正面效应认识不足。其次,申请破产成本高、难度大,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难以用破产程序来实现权利的救济。再次,我国破产制度的设计及其他配套制度的体系不甚健全,致使破产制度难以全面推行。最后,国家及各级政府对非国有企业破产的扶持和投入太少,导致非国有企业破产困难重重,难以开展。本文着重就目前我国破产案件受理的困局作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几点相应的解决途径。
一、造成破产案件受理困局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有局限性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企业设立、经营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同时在经营出现困难时,也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合法的退出市场。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它实际上是一种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
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刚刚建立的初期,尚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甚至是各级法院的专业审判人员对于破产制度的意义和认识都知之甚少。破产给人的印象往往限于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职工失业等等的负面影响;没有认识到破产制度带给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作用。如,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全部债权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的获得一定比例的债务清偿,能够使债务尚未到期的债权人能够合理的避免债务风险的出现。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可以使债务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从重重债务的压力下解脱出来,重新开始新的事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还能最大限度的获得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使尚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能够通过资产重组、整顿经营而获得重生。破产制度对于整个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常运转秩序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当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时,债权人和债务人还不善于运用破产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国过去十几年间主要通过破产程序来对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进行关闭、改制、转轨,破产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环节,而该类企业的破产主要是通过政策来调整的,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的破产清算,极不规范。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多数来自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银行,清算组的职权相当大,可以对破产企业的方方面面问题作出决定,对于企业职工的安置、企业财产的处置和债务偿还等等问题都能顺利的协调解决,对于出现的债务空缺,也有各级政府来进行补贴和帮扶。这类“破产”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而现在面对没有政府支持的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和破产管理人,实际上并无真正的实战经验,对各类问题的处理实际上是在开辟一条全新的破产实践之路。因此在破产案件的受理上,必然选择采取一种自我保护性的收缩策略,不敢大胆的开门受理各类企业的破产案件。
【注】李志昆,男,研究生学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
饶媛,女,大学本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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