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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破产案件受理问题之我见

作者:李志昆 饶媛 时间:2013-01-18 阅读次数:1313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没有强制申请破产的制度。

    我国的破产程序启动采取的是“申请主义”,在发现企业主体出现明显的破产原因时,法院也无法依职权主动启动破产程序。这种规定似乎符合商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也无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但破产制度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我国目前尚未达到法治经济的地步,加之本文前述的种种原因,致使债权人、债务人均不愿申请破产,从而使大量涉及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债权多以参与分配的形式纷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导致了我国历来存在的执行难问题难以根治,在我国出现了以强制执行程序来解决破产问题的怪现象。因此,有必要在一定限度内依靠国家强制性调控的手段来辅助市场经济的运行,使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

    3、破产审理程序不完善。

    破产案件是及具复杂性的,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十分隐秘,仅从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的资产证明、财务报表、债权催缴通知等证据材料,很难从实质上把握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尤其是恶意破产申请人,对其伪造的资产状况证明的识别判断是很复杂的,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以及科学的程序设置是无法保证破产受理的公正性的。如果审查仅仅流于形式,如上所述,破产受理后将会给债务人、债权人带来一系列重大的法律效果,包括:公告破产案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指定破产管理人;对涉及债务人的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等。 债务人的财产、营业和声誉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中间发现错案再回转,当事人的很多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为保证公平、防止出现错案、在无法查清债务人资产状况时,许多法院拒绝受理破产案件,这就造成了现实中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为解决目前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问题,使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能够通过申请破产来解决各自的债务问题,合法终结企业的法人资格,使《破产法》能真正发挥出“市场经济宪法”的作用,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正常运转,笔者结合在审判工作中总结、积累的实践经验,针对上述分析的几个原因,提出以下几点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对破产案件的受理有所裨益。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

    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建立起比较全面的破产制度,也革新了人们对破产制度的认识。要在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破产制度,首先要在全国加强对破产法的宣传,多渠道,多方式的加大宣传力度,制定职工破产知识宣讲小册子,普及破产相关知识、安置政策及宣传其合法权益,并告知咨询相关问题的职能部门。让各类企业股东、职工和群众充分了解到企业破产的意义和作用,认识到企业破产对企业股东、职工可能的影响和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保证职工心中有底,群体稳定,积极支持破产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要对法院、政府机关相关部门、银行、审计部门、拍卖机构、律师、清算公司等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破产制度的推动除了要企业和群众的配合外,主要还要靠相关专业机关和工作人员来引导及推动,破产相关单位必须统一认识、加强破产知识的学习,充分发挥各职能单位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主动承担起破产程序中出现的与本单位相关的职责,同心协力办好破产案件。

    (二)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建立,切实保护好企业职工的权益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及其利益的保护是破产工作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只有将职工安置好,切实保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破产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社会保障体系能帮助破产企业从职工安置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因此,破产制度的有效运转必须依赖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这些制度都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润滑剂,缺一不可。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且在慢慢扩大覆盖人群。在医疗、养老方面其作用已经慢慢开始体现,但在失业救济和保险的覆盖范围上还有待加强。特别是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现象慢慢出现,社保体系的压力也空前巨大,除了自身体系的完善以外,还需要国家进一步扩大社保基金的来源,甚至拨款扶持,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使社保体系能够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破产制度运转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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