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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破产案件受理问题之我见

作者:李志昆 饶媛 时间:2013-01-18 阅读次数:131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加强法院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在过去国有企业破产关闭的审判工作中,重视协调、重视连动,争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是法院得以顺利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制胜法宝。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虽然不是由政府主导推进的破产,但破产程序中会涉及到的问题基本是相同的,因此同样需要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才能顺利的推进破产程序。故法院应当加强与工商、税务、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的协调联系,针对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通过交流沟通,达成共识、取得理解,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更好的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笔者认为,联动措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拟定与工商、税务、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互访措施,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诸如每周例会或重大信息通报会等的多种方式,加强与其协调、沟通;二是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接洽工作,通过与其连动,加大对破产的新闻宣传及舆论监督;三是加强与上、下级法院的联系及沟通,认真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及监督,并及时了解上级法院执法理念的最新动态,完善具体执法措施;四是加强对基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调研,做好对其的业务指导工作,统一辖区内破产案件审理思路、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水平。

    (六)在破产案件的受理阶段,引入受理案件实体条件的听证制度。

    改革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案件的受理模式。目前,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应当在接到破产申请材料的15日,至多3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而我国破产案件一旦受理给债务人带来的法律后果与短暂的书面审查相比,可以看出《破产法》对审查期限和审查程序的规定显得仓促、很不慎重。法院面对这样的破产审查受理程序也显得无所适从,难以轻易做出受理裁定,不得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来延长受理审查的期限。笔者建议,在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审查环节,可以如受理强制清算案件一样设置一个预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召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召开一个听证会,确保利害关系人能参加到破产受理审查的程序中,给予利害关系人提出反驳意见、提出相应主张和相关证据的机会,以公开的方式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根据最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辩论结果做出裁判,裁决是否予以受理破产申请的问题。这样做使法院能够真正查清债务人的破产原因,从而判断是否进入实质破产程序,实现破产受理的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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