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困破产案件受理问题之我见
作者:李志昆 饶媛 时间:2013-01-18 阅读次数:1313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申请人的原因
1、破产申请的成本高、门槛高。
我国一直以来并未将破产制度向国有企业以外的广泛的企业主体开放,2007年《破产法》颁布实施以后,破产制度向各类企业主体放开了,但破产受理的条件仍然比照之前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来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要交一笔破产申请费用给法院,还要支付破产清算费用、评估费用、资产变现的费用等等给管理人、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等,这些费用加起来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对于濒临破产的债务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破产程序的效力不但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对债务人的保护,债务人有权通过行使破产申请权享受破产程序的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实际上也是对全体债权人的保护。如此看来,债务人申请破产,对债权人而言并无不利之处,因此,其申请应当易于被法院受理才属正当。然而我国现行破产法及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申请破产手续的复杂程度及法院受理的难度都是相当严苛的。 除了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也被作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一个先决条件,非国有企业也必须提供这个东西,法院才能受理破产案件。实际上,有许多法官和学者都指出,国有企业职工因为存在历史遗留下来的身份问题,且没有建立社保制度,缴纳社保费用,不得不要求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对职工进行妥善的安置和补偿。但对于那些已经经营困难、自身难保的非国有企业来讲,如果能够有办法妥善安置职工,也许就不存在破产问题了。因此,面对苛责的申请条件,许多企业主干脆一走了之,既不申请破产,也不采取其他措施挽救企业。
2、制度设计对债务人不利,但又不将破产申请作为债务人的义务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破产制度的设计,实行的是债务人免责制度,即债务人在以其破产时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后,对未清偿的债务不再负有清偿义务。可以使债务人合法的摆脱债务负担,从新开始新的事业。但事实上,债务人一旦申请企业破产,就意味着其活动主体的消亡,不能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还需要向法院、破产管理人、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因而缺乏申请企业破产的动力。 (注释见:《构建强制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P8)我国的破产立法中,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使违反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还对破产责任人应承担的的民事责任和一定期限内的任职限制做出了规定。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是由股东直接进行经营管理的,故债务人的股东还可能因为申请破产而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和任职限制的不利后果。而我国《破产法》只规定在破产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重整、和解的申请,并没有将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申请破产,对股东也未作任何处罚。故债务人的股东两害相权取其轻,绝大多数股东宁可选择消极逃避债务,也不愿意来主动申请破产“自讨苦吃”。
3、债权人也不愿意或难以申请破产。
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债权人往往会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追偿。仲裁或诉讼在先的债权人有可能优先得到偿还,而同一序位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破产制度的本质就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公平的强制执行,使有效成立的破产债权得到共同满足,这种按债权与财产的比例进行的清偿方式对仲裁或诉讼在先的债权人来讲是不利的,它既可能使已经付出的诉讼成本付诸东流,也可能使即将实现的清偿计划成为泡影。因此,这些仲裁或诉讼在先的债权人往往不会主动申请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同样也不愿意先自己垫付破产费用而帮助其他债权人共同得到清偿。另外,我国现行的企业管理制度,除了企业的注册资金公布外,其生产经营情况、盈亏情况、资产现状都不对外公开。债权人难以准确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无法把握申请破产的时机。只有在企业长期关闭、财产所剩无几或已被转移殆尽时,债权人才会掌握一些情况,如此再申请破产,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来讲意义不大。
(三)制度上的原因
1、配套制度和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
社保制度本是用以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保障问题的制度,但鉴于目前在我国,社保制度刚刚建立不久,规模较小,保障范围有限,而且还有较大一部分企业职工参保不规范,社保制度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企业破产、职工失业时,是否能真正获得来自社保的救助、救济的力度是否能满足需要都还不确定。要解决破产企业的后顾之忧,还需要在现有的社保条件下,进一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使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疾病、子女上学等等问题全部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范畴内统一管理、予以解决,以真正使企业从职工安置的包袱中解脱出来。
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对信用进行监管。但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广泛经济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在经济领域违规操作的个人没有一个监督、处罚的机制。在违规不用支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很难要求经济人能够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在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保证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有效、健康的运行下去,必须要像发达国家一样建立个人信用的评价体系,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约束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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