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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重生之路

作者:郝建礼 张贺鹏 时间:2013-01-19 阅读次数:1883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组建发起债权人意思常设组织

    发起债权人既然要发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首先,以发起债权人为主的债权人之间要有一个组织,这个组织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债权人会议。发起债权人所成立的这个组织依据破产法可暂称之为发起债权人委员会(或准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为了形成组织并以一个团体的身份出面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内部首先就要达成一项协议,这个协议可暂定“发起债权人协议”,由最初的债权人共同起草和商定,是债权人组织的内部自治规章。“发起债权人协议”在拟定过程中要体现以下基本内容:发起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和目标;包括最低债权数在内的协议有效条件;对债权的限制及减让债权人权益的底限;发起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形式、职能和表决方式;发起债权人及其职责;其它债权人的参加方式;最终重整方案的生效方式等。其具体内容的制定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进行设定。

    其表决方式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即发起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债权人发起人协议依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国情及破产实务经验,发起债权人成立债权人组织的倡议应由政府发起,因为在此之前的债权人由于要抢先实现债权而存在利益冲突,没有一个单个债权人有号召他人的能力。只有在政府的定调和倡议出台后,债权人才能下决心抛开个体利益而相互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发起债权人协议。当然在协议的起草过程中,仍然要由政府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参与,否则磋商事宜可能会搁浅。

    二、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设立发起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的执行机构

    发起债权人会议是个议事机构,其决策的执行必然要由具体的执行机构来承担,所以,发起债权人会议要下设工作组、办公室之类的办事机构。工作组之类的组织是会议的具体组织者和具体事务的督办人,需要处理大量的日常事务及其它法律相关事务。

    债权人根据其所持有的债权的性质和数量不同,自然说话份量和表决权量也不相同,在笔者办理的数十起破产案例实例中,单个债权人所占的份额有时甚至已经超出总债权的一半,所以,在有债权人发起的企业重整实例中,都设有发起(牵头、领头)债权人,通常由最大权属的债权人来进行担任。

    三、取得破产企业相关债务人及股东的书面认可意见书

    发起债权人发起的重整不是以司法权为基础,故只能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的有关重整事项的民事协议为基础。发起债权人组织及工作执行机构成立后,其所要完成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与债务人达成重整协议。在具体的破产实践实例中,重整协议表现为被重整的破产企业债务人向发起债权人组织所出具的书面认可函。如果发起债权人组织等未能取得债务人的认可,或者债务人的认可函不能满足重整工作的最低要求,发起债权人所发起的重整程序就只能被法院依法宣告终结,企业破产重整的方案就会受阻,破产企业的重生就会泯灭,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维护。

    债务人的书面认可意见书事关重整的程度和范围,是重整的基础之一。其基本内容应体现以下几各方面:1.同意接受债权人的重整以及因重整需要而对企业的财产、账务、人事等方面的清理、调查、限制等;2.认可发起债权人所组成的组织并且遵守债权人组织按表决程序作出的决定;3.同意移交经营、账户使用、高管人员的职权等方面的管理权;4.认可债权人组织所推举的发起债权人以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遵守企业破产法第25条关于管理人具体职责的规定;5.同意遵守企业破产第31、32条对破产企业债务人禁止从事的行为;6.承担重整所发生的费用并承认这些费用属于公益债务等,债务人的认可意见书不仅需要债务人来签署,同时该企业的股东也应当来签署;7.同意遵守企业破产法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等。认可意见书依法应当向法院或政府报告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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