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企业重生之路
作者:郝建礼 张贺鹏 时间:2013-01-19 阅读次数:1882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广大相关债权人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
债权人发起的重整中,债权人的最初合意体现在发起债权人会议协议里,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如何通过表决或其它方式来形成合意是发起人协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具体表决程序与标准办法的制定中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性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分组进行表决
重整并非单纯的债权与债务之间的交涉,是一个涉及债权、债务、股权、新的投资人、企业职工等多方利益的过程。在重整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所要听取的意见也是多方面的。重整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表决权结构的复杂性。不同的权利人,地位和权利的属性不同,利益关系不同,不能在一个平台上对话,当然也就不能放在一个组里进行表决。合理的分组方案是:1.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这类债权人都对债务人拥有物的担保权,有权利得到优先受偿;2.主债权人,指对债务人拥有主债权的当事人。这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不对债务人拥有担保物权;3.从债权人,指对债务人拥有从债权的债权人。通常是指债务人因对外提供保证而形成的债权;4.股东,股东之所以要参与表决,因为重整虽然以企业经营困难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股权的丧失,股东甚至有可能是重整计划的主要实施者,在许多重整案例中,重整方案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股东追加投资;5.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对于这部分的债权,属于在重整过程中当然要全额清偿的债权,并无参与表决的必要。这部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即附则第132条的规定具体执行;6.债务人所欠税款。
另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主债权组或从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债权债务人对表决结果的书面认可和保障措施
在破产法上的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中,最终的重整方案和和解协议要经过法院的认可才生效,而且一旦经法院认可后,即具有执行力,成为国家权力作为保障的文书,如果发生争执,可以寻求法院的裁定。但在债权人发起的重整程序中,没有司法权作后盾,各类表决结果以及最后的重整协议要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只能通过签约的方式来实现。但如果每次表决得出结论后都签约协议固定,未免过于繁琐。表决人既然在最初的协议里已经约定了表决方式,并且承诺会遵守按约定方式表决出来的结果,也就没有必要另行再签约。不遵守表决结果即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债权人发起的重整程序有政府定调,由政府起动,因此,重大事项的表决结果应当向政府报告备案。
五、企业重整方案的具体拟定
重整方案由发起债权人会议所委托的中介机构起草。发起债权人在起草期间要不断反复地参与其中,以使债权人的意志能够在重整方案中得到充分体现,重整方案的内容在拟定过程中,笔者兹以为应在下面几个方面做出相应的表述:1.破产债务人的具体经营方案,这是企业重整复苏的核心与灵魂;2.债权受偿方案, 即债权债务的清偿时间和方式;3.债权调整方案,即债权的减让和变动。包括债权的减让比例、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变化,甚至还会出现债务人改变的情况。如在总公司重整方案中多家原有子公司被撤销,相应负债转移至其它公司承担;4.重整计划的执行时间,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重整;5.重整措施:包括企业的分立合并、企业原有财产的重组、新的出资人、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变;6.企业资产状况的清理和核算。清理的方法、中介机构等都应当在方案里明确;7.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和监督人,执行人和监督人的权限、方式和监督时间;8.重整失败后的处理;9.重整方案的生效方式等;10.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等。其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应是重整方案的核心与根基。
重整方案的表决:形成重整方案是重整程序中的最大决策。通常情况下,对重整方案的通过要求要比其它事项需更高比例的同意票。其具体的表决可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的签署:在债权人发起的重整程序中,重整方案的效力须得到进一步的确认,以强化对当事人的约束,在这个方案的签订过程中不妨让发起债权人委员会形成书面文书由法院或政府以相关文书予以确认。这样整个重整方案的执行力会得到进一步的确认与保障。
债权人发起的重整方案出台后,要向政府或法院进行报告并备案。在具体的破产实例中,重整方案最终大多是经过政府和法院批准确认后才执行的。政府和法院的审批确认使重整方案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方案,从理论上讲,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政府或法院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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