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企业重生之路
作者:郝建礼 张贺鹏 时间:2013-01-19 阅读次数:1882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结束语: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破产工作的实践经验兹认为:解决社会利益冲突是现代破产法上的一项基本任务。企业是一个由多方利益组成的利益集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上的企业,是一个面临危机的利益共同体,也是充满着利益冲突的共同体。在这种利益冲突的状态下,如果人们没有患难与共的意识和同舟共济的精神,如果法律制度不为他们提供利益平衡与权利协调的空间,那么,这个利益共同体就不免在散伙分财和弃船逃生的氛围中分崩离析。必须明确一个观点,集合在企业名下的资产是社会资源和公民财富的一部分,集合在企业名下的交易关系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细胞,集合在企业名下的利益是社会经济活力与秩序的一个动力源泉。绝不能把制定破产重整制度为实现企业重生而采取的种种保护性措施错误地看作是债务人借以逃债的手段。如果因为不懂得珍惜企业的营运价值,不懂得企业乃是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全体投资者所拥有,不懂得企业兴亡与社会中诸多方面的利益攸关,进而轻易地否定或者放弃建立重整制度的努力,那么,他们就会犯下不可原谅的历史性错误。
【注】郝建礼,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贺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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