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破产法之管理人与撤销权
作者:杨兴明 时间:2013-01-24 阅读次数:1874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管理人法律地位及价值取向
破产管理人制度起源于国外,国外对其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代理说,此说法又具体可分为1、破产人代理说。2、债权人代理说。3、破产人、债权人共同代理说。二职务说。三破产财团代表说。目前国内学理界对于管理人法律地位亦争议较大,主要有五种学说:一、特殊机构说(此说法为新《企业破产法》所采纳)。二、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三、清算法人机关说。四、双重地位说。五、破产财团代表人说。 我国目前立法上采纳的是特殊机构说,认为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选任的在破产程序中独立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临时性专门机构。
众所周知,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换言之,规范行为、公正审理、保护利益、维护秩序是破产法律追求的目标。笔者曾审理过个旧市矿产试验加工厂、个旧市银硐矿、云南苎麻厂、个旧市有色化工厂、云南锡业公司期北山采选厂、云南锡业公司老厂采选厂、云南锡业公司黄矛山采选厂、云南锡业公司新冠采选厂、云南锡业公司古山采选厂、云南锡业公司惠丰矿冶厂等多起破产案件对“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有颇多感概。《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范的只是国有企业破产行为,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虽仍占绝对主导地位,但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之地位亦不可忽视,《企业破产法》将调整对象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行为,凸现了《企业破产法》扩大了保护利益当事人的范围,不再拘泥于公有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与分配,实质是将企业财产管理的权利赋予管理人,即由管理人取代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班子,成为管理人企业运作的灵魂人物和决策者。 破产管理人这些具体工作的实质就是在法院的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结破产人有关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实质在企业破产宣告后至程序终结前,管理人代表着破产企业的财产,即破产财团。 尽最大可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管理人是一个责权利结合的独立组织,他既独立于破产人,也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因为,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即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存在的独立财产。该财产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破产人失去对该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利。在该财产清偿给债权人之前需要有一个组织对其进行管理,同时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进行各种法律活动,这个组织即是管理人。管理人承接了破产宣告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承受了破产宣告后新的债权债务;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着它所代表的财团,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必要开支;当有行为侵犯到破产财团的利益时,管理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来维护财团利益,例如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损于破产财产的行为,并有权追索因这些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便是破产企业中的董事、监事等利用职权从企业非法获取的财产,管理人也应当追索;以上种种论述表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该程序终结前这一段时间内,管理人实际是代表着破产人的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行使着破产法赋予其的一系列职能,破产财产的增长不仅能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而且管理人也会按照比例获得更高的报酬。 如此管理人才会最大限度地收集法定的破产财产,维护破产财团的各项合法权利,保持破产财产合理的价值构成,更充分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从而实现破产法所追求的价值。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公司重整中公共利益的考量
- 下一篇:浅析破产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债权人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