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破产法之管理人与撤销权
作者:杨兴明 时间:2013-01-24 阅读次数:1874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结束语
破产法管理人与撤销权之特殊调整手段,证明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毋庸置疑、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对债的保障看,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具有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解决债权人之间矛盾,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维护债务人正当权益的作用,唯破产法独具此调整功能。破产法的施行使我国对债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情况下,常常只能执行中止的状况彻底转变,终止债务拖延现象,预防“三角债”的形成,解开束缚住大多数企业的债务锁链,使经济活动重新得以顺利、有序地进行。缺乏破产法之管理人和撤销权制度,对债的保护,就存在体系上的缺陷而无法完备,其他制度的规范作用也将难以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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