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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卫东 谢江武:论我国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机制

作者:瞿卫东 谢江武 时间:2013-01-29 阅读次数:1860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3、无法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影响市场的良性发展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破产管理行业正式进入市场经济行列后也应当遵循这一自然法则。虽然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管理人的淘汰机制,对存在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等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等情形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可以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对管理人清晰的考核标准和行为指引,更无统一、客观的管理人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在机制缺失的情况下,除名机制的启动缺乏统一的、明确的、可预期的、服众的依据,而法院为避免司法权力过大的非议等原因,亦不轻易对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工作能力等职业表现作出正式的对外的评价。使得管理人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淘汰机制在实际上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统一管理和整体发展

    目前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有来自律师行业的,有来自会计师行业的,还有来自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的,破产管理人队伍缺乏其自身的行业自治机构,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更无统一的破产管理人行业准则。来自不同行业的管理人成员各自适用其本行业的执业规则,导致职业标准的混乱和不协调。同时,监督管理制度的缺位亦令缺乏团队合作和组织监督的管理人在管理数额巨大的企业财产时极易引发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

    另外,大多数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对破产管理这一新类型业务仍持观望态度,尚无充分的投入和准备,仅有少数中介机构和个人具有前瞻意识,及时聚积了大量的优秀人才,收集了大量的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组织和人员方面已经提前做好了准备,并在现阶段的管理人市场中独占鳌头,呈现出行业垄断的势头,形成事实上的不均衡,不利于管理人市场的良性竞争。

    以上几个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管理人制度的正确施行,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破坏力也是极其深远的。亟须理论界和实务界反思和检讨,及时确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共同探讨和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人制度运行方式。

    经过多年痛苦的司法实践和反思,笔者认为,我国管理人制度运行方式和管理人市场已经到了不得不整顿的时候了。现阶段五花八门的运行方式和混乱的管理人市场足以扰乱破产制度的施行和令破产审判法官望而却步。对于运行方式和市场的整顿,首先应当从管理人市场基础开始,其次要设置科学的运行机制。只有在完善的管理人市场基础上,管理人制度的运行规则才有存在和发展的土壤,进而与市场本身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现阶段我国管理人市场仍属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规模尚未形成,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仅是在我国发展了十几年的社会中介行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业分工尚未完成。因此,现阶段考虑管理人制度的运行应当立足于我国管理人市场的现状和破产审判的需要,确立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观,理顺制度运行与市场基础之间、审判需要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探索出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人制度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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