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瞿卫东 谢江武:论我国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机制
作者:瞿卫东 谢江武 时间:2013-01-29 阅读次数:1860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关于如何进行考评的问题,由于破产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繁杂、涉及面广的法律工程,因此对管理人的考评标准不宜过细。实践中可以从其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清算周期、债权人会议对管理工作报告的满意程度、群体事件的发生率及处理效果、财产处置效果及债权受偿率等多方面客观地考评管理人的执业能力和勤勉程度。评价标准则应当尽量清晰、公开,既可约束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可以使管理人对考评结果有所预判,最终达到规范管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优胜劣汰是管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关键步骤。虽然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存在不适当履行职务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等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等情形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可以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但在一般情况下,已经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会表现出法条上明确的、足以除名的劣行,因此法院在一般情况就没有可以服众的理由将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致使管理人市场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不重视业务提高的恶习。不仅影响了管理人市场的业务学习环境,也打击其他高素质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如何清理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引入新的、高素质的管理人后备力量,也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采取定期更新管理人名册的方式,向社会公示管理人名册更新的期限和标准,形成公开、明确的准则。使管理人市场有公开的、可预期的竞争环境,不仅可以警示已经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促使其在保证工作效果的前提下不断加强业务素质的学习和提高,也让那些在名册外、已经做好“入市”准备、雄心勃勃的管理人后备力量有可以预期的、公平的竞争机会。避免行业垄断而束缚破产管理水平的发展,为我国管理人市场打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在人才的流转和更新中不断提高破产管理水平,市场尽早走向成熟,为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推动建立行业管理组织,保障破产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促进管理人市场的整体提高
针对我国尚无统一的破产管理行业组织的现状,法院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应当积极推动管理人市场建立独立的管理组织,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支持管理人后备力量的培训和储备,保障管理人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坚持以管理人名册为中心以点带面刺激和促进管理人市场的整体发展。
当然,建立独立的管理人行业组织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行业管理范围划分模糊,涉及过多的行业利益和冲突,分立管理的道路还任重而道远。针对管理人之间相互排斥、管理混乱的现状,司法实践亟须规范管理人的工作操守,保障破产管理的安全和规范。因此,在有独立的管理组织前,法院可以尝试组织管理人名册成员成立管理人联席会议的做法,由各成员推举或法院指定产生召集人,统一和规范管理人的工作操守,加强名册成员的业务培训及协调,以解决一直以来管理人队伍纪律松散、工作方式不严谨、机构之间相互排斥的问题。成立管理人临时管理组织后,以法院和管理人名册成员为中心,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积极组织管理人后备力量的筹备工作,扩大管理人后备队伍,促进管理人市场的良性竞争和整体发展。
结语
管理人制度的引进是我国破产制度的重要改革之一,该制度的施行使我国破产制度的运行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旧的破产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环境,法院应当及时更新司法理念,确立科学、可持续的管理人市场发展观,严格界定法院与管理人的职责界限,杜绝对破产管理事务的恶意操控,保证管理人制度的正确施行和管理人市场的持续性发展,充分运用管理人队伍市场化、专业化和中立化的特殊作用,不断提升我国破产程序的公信力,为我国最终融入到国际市场和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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