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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卫东 谢江武:论我国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机制

作者:瞿卫东 谢江武 时间:2013-01-29 阅读次数:1860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开拓思路,确立科学的、可持续的管理人市场发展观

    管理人市场的发展是管理人制度施行的基础,管理人市场整体素质的优劣与我国破产审判效果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破产制度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当前法院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幅度上升、案多人少的背景下,管理人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已经成为直接制约破产审判效果优劣的关键。而如何在保证破产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保障管理人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整体发展是司法实践对管理人市场的最终要求,而保障破产审判质量则是对管理人市场最基本的要求。针对现阶段管理人市场成员素质良莠不齐、整体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法院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者应当担起促进管理人市场发展的责任,通过对管理人行业的准入、选任、考评、淘汰等方面机制的设置,调整管理人市场的发展走向,加强对管理人队伍的管理,推动后备力量的培养和储备,最终实现管理人市场的整体发展。

    (一)设置科学、实用的评审标准,建立起一支业务素质高、务实的管理人先锋队,保障破产审判质量

    破产管理属于高度专业化、市场化的职业,且其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实操性,不仅要求管理人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较强的大局观念及社会责任感,同时还应当掌握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程序和技巧。另外,破产管理也是一项存在风险的工作,管理人依法律的授权享有较高的财产管理权和决策权,当其在行使管理职责时因过错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现阶段我国管理人市场执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业务素养普遍不高的状况,笔者认为,先行对管理人市场设置准入限制,优先选任在业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已经做好准备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候任管理人是有必要的。虽然由法院对管理人市场设置准入限制的做法有司法干涉市场经济的嫌疑,但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和管理人市场环境下,建立一支精英的管理人先锋队,以点带面刺激和带动管理人市场的整体发展,既满足我国破产审判的发展要求,也符合我国管理人市场整体发展的需要,因此,这种做法是符合立法精神和现实需要的。

    要建立起一支业务素质高、务实的管理人先锋队,首先要设置科学、实用的评审标准,充分考察管理人名册申请人(下称“名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考察其执业能力和承责能力。对执业能力的考察,应当注重对破产管理专业水准和实践经验的考察。对在破产管理领域已经有调研成果和参加过企业破产清算、重组、改制、并购以及参加相关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或者利益冲突等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应当优先考虑。对承责能力的考察,可以从名册申请人的机构规模、机构资产、个人执业责任保险等方面进行考察,充分评估名册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另外,名册申请人所属行业自律组织及参与案件受理法院的评价、机构组织方式、团队组成情况等方面,也是反映管理人执业能力和承责能力的客观因素,因此,在评审时也应当一并考察。

    通过对以上各方面因素的考察,根据法定程序筛选出来的优秀行业人才编入管理人名册,建立起一支优秀的管理人精英队伍。有了这支精英队伍,不仅可以规范和推进我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发展,也令法院从此可以放开束缚,放心的将全部破产管理事务交由管理人自行完成,实现法院对破产管理事务的超脱和居中,提高破产管理的公信力,避免走法院继续介入破产管理的老路,使我国破产审判得以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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