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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实务检讨与修正路径

作者:袁 彪 谢 艳 何顺红 刘荣耀 时间:2013-02-21 阅读次数:2309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确定管理人报酬制度

    1、确定管理人报酬未充分体现债权人意志

    关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大陆法系国家多立法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决定。 而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主张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管理人报酬 。由于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最大程度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管理人的贡献及成果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债权人对此的感受最直接、最真切,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决定管理人报酬自在情理之中。近年来,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管理人报酬的立法也逐渐向此发展。《企业破产法》和《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依据我国国情,“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报酬有最终决定权,但债权人会议拥有确定管理人报酬的知情权、协商权和异议权”  。即债权人会议有权参与决定管理人的报酬。特别是《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2条仅规定了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比例限制范围,该比例限制范围每级的组距较大,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债权人会议参与确定管理人报酬在权利制约机制层面更显必要。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异议权行使具有较大局限性。“提出异议并不代表债权人会议有最终的决定权”  ,并且《企业破产法》和《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并未规定债权人异议权的行使方法、具体程序及处理方式,债权人会议异议权的行使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审判实践中, 较多债权人对不能充分参与决定管理人报酬耿耿于怀。

    2、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实际意义不大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将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分为人民法院初步确定、债权人协商、人民法院最终确定三个阶段。从实务角度观察,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实际意义并不大。首先,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难度大。一是欠缺预测基础。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根据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人民法院预测的依据是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有关证据及其他破产资料。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因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人民法院相对而言可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进行大致预测。而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未要求其提交上述材料,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也很难提交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的预测几乎无据可依,预测的准确性就无从谈起。二是法官专业能力有限。法官谙熟法律业务,对财务、清算等业务通常不熟。因此,由人民法院对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进行预测,难度不言而喻。三是“企业破产案件程序繁琐,其过程与结果存在变数” ,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与管理人的工作量的实际情况较预测时的情况可能出现较大变化。其次,未经债权人与管理人协商,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无实际意义。《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审查管理人报酬的职权,并可提出异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7条规定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可对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协商,第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报酬的调整权。申言之,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债权人可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可进行协商,人民法院还可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无实际意义。相反,如果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标准过高,人民法院依职权调低时,管理人难以接受,势必会影响执行职务的积极性;如果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标准过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高时,债权人会议和企业职工也难以接受,甚至质疑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影响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此外,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报酬方案进行审查,实质是对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查,有悖法理。

    有人担心不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会让管理人在报酬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摸黑’工作”, “影响其执行职务的积极性”。 由于《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管理人对其执业报酬应有大致预期,未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不会影响其执行职务的积极性。相反,未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会促使管理人尽职尽责、高效地履行职责,力争给人民法院、债权人留下良好印象,以期获得一个满意的报酬方案。审判实践中,较多人民法院也正是如此考虑和操作的,担心过早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因报酬方案已确定而怠于执行职务,必须用好“报酬”这根有限的杠杆调动管理人的履职热情。也有人认为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可以避免人民法院“看人下菜”,防止暗箱操作。 该想法不仅太过简单,而且只是一厢情愿。人民法院既然可以“看人下菜”,自然也可以“看人调菜”。 解决“看人下菜”问题的根本之策是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实际上,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在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关于报酬方案协商的基础上,结合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既尊重了管理人与债权人的意志,也更具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机制上压缩了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自由裁量空间,更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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