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实务检讨与修正路径
作者:袁 彪 谢 艳 何顺红 刘荣耀 时间:2013-02-21 阅读次数:2309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修正建议
(一)管理人名册制度
1、管理人名册编制应以高级法院为主导、中级法院为主体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理人宜从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地产生,故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本辖区管理人名册更符合实际,亦便于操作。” 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因对当地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专业水平、业务素质、品格行为、社会诚信度等知根知底,对申请入册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评审、遴选更具发言权,更有利于保证管理人名册编制的公平、公正,确保名册编制质量。
但我国管理人制度刚刚建立,为确保管理人市场的健康发展,编制管理人名册必须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进行主导。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二是加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指导,三是强化对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监管。
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企业破产案件年均发生量少确不宜单独编制管理人名册,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管理人名册,但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时应将申请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主要参考资料之一。
高级人民法院可从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遴选一批执业水平突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编制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管理人名册。
2、备选管理人应均衡覆盖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指定管理人规定》确立了优先指定本地管理人的原则。指定本地管理人的前提是每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均有适当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入管理人名册。无论是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管理人名册,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都应保证每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适当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编入管理人名册。
为此,编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除按《指定管理人规定》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外,还可将公告函告编制名册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让辖区相关社会中介机构都知晓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宜,都有机会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从而实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均衡覆盖每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对编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检,实行动态管理。将具有管理人消极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时从名册中删除,并根据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备选管理人除名和停止执业的情况,适时调整管理人名册。
3、备选管理人数量应与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比例适当
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数量应适度,确保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都有机会经常性地从事管理人工作,并保持必要的竞争性。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一般为1-2年的特点,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选任轮转周期应以3-4年为宜。照此推算,每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数量为该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年均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的3-5倍为宜。
适当控制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数量,虽使部分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机会从事管理人执业,但有利于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常性地开展管理人执业,丰富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提升管理人执业水平,培育管理人市场,带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钻研管理人业务,踊跃参与管理人执业竞争。当然,为了适应管理人执业的市场性,促进管理人市场的良性竞争,管理人名册应按一定周期(5年左右为宜)进行必要的调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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