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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受偿的价值考量

作者:杨晓梅 湛少鹏 时间:2013-02-28 阅读次数:1407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受偿的价值优越性

     在设立法律制度时,为平衡权益冲突,需要权衡利弊得失,最终作出一种妥当的选择。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笔者认为,在我国破产法中设立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受偿制度,有其特有的价值优越性。

     (一)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劳动权益,为弱势群体的职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所谓职工,应当是被录用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员工,即应是“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服务者”。 职工以其劳动物化入企业产品或服务中,获得薪酬赖以生存。其从属地位和生存的需要,注定其在相对方中处于弱势,故而诸多学者均将“劳工”(我国称为职工)定为“弱势群体”。世界各国均极为重视劳动权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新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就是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考虑:

     第一,我国企业职工人数众多,需要重点关注与保护。就数量而言,企业职工是各国人口分类中人数最多的群体之一。作为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私有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人口跨区域、跨行业的流动。特别是近几年来,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成为企业职工的主力军。无论是从发展经济还是社会管理的角度,都应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亦应为这一群体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维护职工群体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执法不到位,需要在破产法中规定对劳动债权的特殊保护。据全国人大财经委考察,英、法、德等国家设置有政府欠薪保障基金,企业破产后,立即启动该基金清偿劳动债权,然后由基金会代位申报债权。该制度设计,确保了企业破产时劳动债权的清偿。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够,执法力度不足等原因,导致这些法律和政策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职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根本维护。且不说破产时,就连平时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常被侵犯,以致出现绑架讨薪、跳楼讨薪等非正常事件。企业破产,预示着职工将可能失业,若社会保障不到位,劳动债权得不到清偿,就会将职工逼上绝路。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我们更加突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资本主义国家都深知经济的发展是靠人的推动,十分强调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我们要建立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忽视劳动人民的创造性作用,是广大人民的辛勤劳动在推动着社会主义的前进。因此,维护好、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的工作目的。企业职工是广大人民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弱势群体,其劳动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司法的保护。

    毋容置疑,司法保障是职工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为职工劳动债权的受偿分得尽可能多的“一杯羹”,便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新世纪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首先就要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企业破产,各种利益冲突涌现,矛盾凸现,如法律制度设置不当,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面对企业破产,债权人都盯着仅有的“蛋糕”。如何切分,关乎社会的稳定。企业职工是债权人中牵涉面最大的群体,又是一个个独立的权利主体,事关切身利益。劳动收入是广大企业职工维系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如若落空,势必引起职工们的不满。况且,劳动债权不同于商事债权。商事债权主体与债务企业处于平等地位,可能已采取其他方式规避风险,也可能通过交易收回了成本。而劳动债权是职工的劳动付出,已经投入进了债务企业却没有得到兑付。在新破产法中设立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受偿制度,将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有利于维护债权主体中人数最多的群体——职工群体的稳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有利于减少破产清算障碍,促进企业破产中的能动司法。

    企业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充分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强制那些不能适应生存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程序。破产清偿顺序的适当与否,清偿比例的适度与否,直接影响到破产清算的进程。经过二十多年来适用《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的实践,普通债权人一般能够接受清偿率为零的现实。实质上的利益之争主要就在劳动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之间。政策性破产中,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受偿,平息了最为棘手的职工债权问题,扫清了破产清算的最大障碍,使破产清算顺利进行。若在一般破产中,也将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受偿制度作为一项常态规定,则破产案件能够快捷而稳妥地结案。如此,债务企业愿意选择破产清算程序依法退出市场,法院也无后顾之忧而积极受理破产案件。从而带来破产程序的积极适用,促进破产清算中的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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