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想(一)
作者:邬汉洪 时间:2013-04-01 阅读次数:2242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书;(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27条又进一步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分析我国目前立法可知,我国现行破产法只是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没有清算组成员一般义务的要求和违法失职责任的规定,这与国外各国法律破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失职行为负责的规定相去甚远。
虽然现行立法对破产清算组的职责采用列举方式作出规定合乎国外通例,但毕竟繁琐且难尽其详,因而有必要设定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立法可以规定一个总的义务规则。比如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执行其职务。即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身份、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同时明确破产管理人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当破产管理人违反此项义务对破产财团、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法院可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其予以解任,当然,破产管理人被解任的事由除了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外,还包括其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同时破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我国台湾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对执行职务产生的损害,向破产财团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在“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责任规定中,管理人承担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或者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的标准?在实践中,难免有些单位及个别债权人以管理人的工作持不满的态度,所以,这个规则或标准对管理人开展工作时显得尤为重要。(续)
【注】邬汉洪,男,法律硕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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