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法研究

论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作者:刘宏光 时间:2013-04-08 阅读次数:1553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比较法视角下的董事破产申请义务

    如上文所述,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与破产立法上一项重要制度。 对财务困难公司的董事课以破产申请义务,是抑制破产欺诈的重要措施。以下笔者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进行考察。 

    (一)德国法上的董事破产申请义务

    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是德国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体现在其《民法典》《支付不能法》。 德国《民法典》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资不抵债或者负债累累的情况下,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申请迟延时,因过失对此应负责的董事会各成员,对于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他们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5a条第1款第1句规定,法人支付不能或者资不抵债后,法人的代表机关成员,有义务申请破产,申请不得由于过错而迟延,并且最迟在支付不能发生后3周内。

    对于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民事责任,2008年《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之前,德国判例就认为,旧《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条是《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意义上的保护性法律。董事违反申请破产义务,将承担侵权责任。在新法中,这一判例的观点应当继续适用,《支付不能法》第15a条同样属于《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意义上的保护性法律。 

    根据德国法的规定,在公司管理过程中,董事会成员要建立监控机制,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测。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董事应当积极提出破产申请,如果其主观上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若怠于履行破产申请义务,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日本法上的董事破产申请义务

     日本法上的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体现在其《民法典》和《商法典》中。《日本民法典》第70条规定:“法人至不能清偿其债务时,法院因理事或债权人的请求或依其职权,实行破产宣告。于前款情形,理事应即请求破产宣告。”《日本商法典》第266条第3款规定:“公司董事怠于宣告公司破产,如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其应对公司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根据日本法的规定,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董事在公司达到破产界限时的职责,如果因其主观上的恶意或重大过失,怠于履行其破产申请义务,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台湾法上的董事破产申请义务

     我国台湾地区的董事破产申请义务体现在其“民法典”和“公司法”中。我国台湾“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法人之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董事应即向法院申请破产。”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公司资产显然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时,除得依第282条办理者外,董事会应即声请宣告破产。”我国台湾“破产法”第156条规定:“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浪费、赌博或其他投机行为,致财产显著减少或负过多债务者。二、以拖延受破产之宣告为目的,以不利益之条件,负担债务或购入货物或处分之者。”

     我国台湾法律规定的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是董事在经营管理公司业务的过程中的谨慎管理义务,在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其债务的时候,除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进行重整之外,有义务提起破产申请,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董事拖延破产申请,实施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有损的行为。

    (四)小结

     综上所述,对于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虽然各国法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已经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性的制度,成为防止破产欺诈、强化董事责任、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一道重要屏障。通过对各国法上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比较,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其一,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破产申请义务和责任都有比较明确的成文法规定,虽然基于积各国不同的法律传统,破产申请义务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这都只是表象上的不同,破产申请义务的内涵大同小异。

     其二,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定履行期限较短。对于破产申请义务的履行期限,德国规定为三周,法国规定为十五天,日本和台湾规定为“立即”,这些规定虽有不同,但却体现出一个共性,即是破产申请义务的履行期限较短,在公司达到破产界限时,董事应当及时提出破产申请。这源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关照,因为一旦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债权人特别是普通的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即处于危险之中,此时若董事不及时提出破产申请,使债权人支付不能的事实为债权人所知,使法院能够及时介入,防止破产欺诈行为和不当交易行为发生。

    其三,破产申请义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法律责任是法律实现的关键因素,无责任保障的义务注定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各国普遍为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设置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作为保障。民事责任是基础为补偿责任,以填平损害为特质,对怠于提出破产申请的董事课以民事责任,既可以弥补债权人受到的损失,也可以促使董事及时提出破产申请。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公法责任,以惩罚为特质,体现国家对董事违法行为不同程度的责难。二者有机配合,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共同为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实现提供保障。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