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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作者:刘宏光 时间:2013-04-08 阅读次数:1553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 法律责任的设置应该集中还是分散? 

     对于违反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无一例外的规定在《破产法》或《公司法》中,而刑事责任设置则有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国家规定在《刑法典》中,如德国;也有地区规定在《破产法》中,如我国的台湾地区。从我国的立法上看,我国的刑事立法采用的集中式的立法模式,各种刑事责任集中体现在《刑法典》中,与德国模式相同,因此在现有的法制框架内,我们应该也把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刑事责任规定在《刑法典》的相应章节,而在《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设置相应的引致规范。对于破产申请义务的民事责任应规定在《破产法》中的“破产申请”一章,将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行政责任和董事失格责任规定在《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一章。

     3. 具体的法条应当如何设计?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修订法律的方法明确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内容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相关的立法应当说明确以下几点:(1)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董事应当自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重整或清算的申请。(2)债务人的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负责任的董事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3)对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董事,自该公司被宣告破产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其处以5—50万元的罚款。(4)对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董事,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语 

     董事个人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强化债权人保护思潮的产物 ,而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是这一思潮的具体体现。在立法上确立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既可以弥补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申请之不足,又有利于强化董事责任,促使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使公司内外部各主体的利益得到平衡保护。我国企业破产实践中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常常无法得到切实维护,因此引入董事破产申请义务这一利器是当务之急,实践呼唤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在《破产法》上的确立。

 

【注】刘宏光,男,汉族,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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