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徐阳光 周亮 时间:2013-04-26 阅读次数:3777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实践
要研究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就不得不提及著名的1994年美国加州橘县(orange county)政府破产事件,这是美国破产法历史上最具标志性和代表性的地方政府破产案,对于了解和研究美国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橘县政府破产事件回顾
橘县位于美国南加州,因盛产柑橘而得名,是加州人口第二多的大县,也曾是加州最富有的地方。当时,全县GDP达1180亿美元,人均收入7万美元。出人意料的是,就是这样一个富裕县,却在1994年12月6日根据《美国破产法》第九章的规定申请破产保护。
导致橘县政府破产的原因在于,主管橘县财政税收和公共存款的司库罗伯特?塞琼(Robert Citron)将所辖政府资金投入华尔街的债券市场——司库运用政府资金进行投资以增加政府收入是其正当职责所在,无关挪用公款或贪腐等问题,且罗伯特?塞琼一向以善于投资著称,被认为经营有方,已经连任七届司库。不料,这次他没有预料到美联储自1994年持续提高利率,结果投资失利,造成橘县财政损失17亿美元,超出了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发生支付危机,橘县政府只好宣布破产。
一开始,橘县政府曾努力寻求过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支持和援助,但都遭到了拒绝。随后,橘县政府只好申请破产保护,并最终由加州Santa Ana破产法院受理管辖。进入破产程序后,市政当局成立了危机处理小组,首先通过裁员改组政府,全县17000多名公务员被裁减2000余人。其次是紧缩开支,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和削减公共服务项目。最后由新的县政府就新的还款协议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承诺以未来若干年内的地方税收偿还债务,请求延长还债期限。
值得庆幸的是,在地方政府破产调整程序的规范保护下,各项紧急措施进展顺利。8个月后,橘县政府债务调整成功,宣布结束危机状态,逐步恢复了正常。
(二)橘县政府破产事件涉及的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分析
1、橘县政府一开始求助于州或联邦政府时,州政府认为,如果州政府对这种管理不善的后果给予救助,那就开创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其他的市政当局会因此而没有动力去加强自己的财政管理。联邦政府赞同州政府的意见,要求橘县政府自己去解决问题。 这很好的体现了美国联邦体制、联邦宪法和联邦破产法中关于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衔接与平衡。这也意味着我们必须在美国的制度大背景下来理解和研究美国的地方政府破产制度。
2、在橘县政府申请破产保护的同时,进行资产运作的橘县投资基金也提出了破产申请。这涉及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申请破产保护的必须是地方政府,虽然地方政府定义范围广泛,但橘县投资基金仅是当地政府机关的投资工具,不属于地方政府,据此驳回了橘县投资基金的申请,仅接受了橘县政府的申请。
3、橘县政府能够获准破产申请,除其主体适格外,还因为它得到了州政府的明确许可。这也是1994年破产修正法案规定明确许可后对此要件的首次适用。同理,法院认为橘县投资基金并没有得到加州法律的明确许可,以此作为驳回其申请的理由之一。
4、地方政府必须在破产前与债权人协商,在橘县政府破产案中,法院发现与橘县投资基金相关连的债权人高达200多人,且有百件之多的复杂会计案件,加之当时时间紧迫,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几乎无法取得协商的机会,但据此仍批准了橘县政府的破产申请。这便是《美国破产法》第109条第(C)项第5款规定中第三种情形的运用。
5、橘县政府破产案一开始,橘县政府便希望通过自动停止这一破产保全制度阻止部分担保债权人进行变卖担保品的行为。事实也证明,自动停止制度为橘县政府债务调整争取了时间,对橘县政府能够较快地走出破产困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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