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国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
作者: 时间:2014-06-21 阅读次数:1199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重整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关于披露信息的时间段问题。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规定,信息披露包括重整申请提出时的披露要求和重整计划表决前的披露要求。英国队对信息披露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其明确规定:(1)当法院任命管理人后,管理人须在《伦敦公报》上刊登公告一次,并在其认为合适的、能确保通知到债权人的一份报纸上再公告一次。(2)在管理人准备好重整计划后,管理人须向所有公司寄送一份包含重整计划的材料。如果管理人不能确信能联系上所有股东,应分别在《伦敦公报》和前述刊登任命公告的报纸上公告一次。(3)在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批准后,管理人须分别在《伦敦公报》和前述刊登任命公告的报纸上公告一次,并同时通知股东管理人的联系地址,告诉股东可以来信要求免费获得一份包括重整计划的材料。(4)在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批准后,管理人要根据《破产规则2.3》的要求,将会议的结果通知所有接到会议通知的债权人以及在此后联系上的所有债权人。借鉴以上英国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重整程序及上市公司的特点,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主要阶段进行公告,披露重整进展情况,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申请重整;(2)受理重整申请或者裁定重整,进入重整程序;(3)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4)表决通过重整计划;(5)重整计划获得批准;(6)重整计划终止,宣告破产;(7)重整计划执行完毕;(8)重整计划因法定事由终止执行。
第二,关于信息披露应包含哪些内容的问题,美国《破产法典》第1007条规定:债务人在提出重整申请时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债务人名单、资产负债表、当前的收支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第1125条规定:债务人在提出申请方案后表决前应当对表决权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充分信息”的标准为:提供的信息以翔实合理的细节记述了债务人的性质与历史以及债务人账薄的情形,能够使理性的投资者对方案做出理性的判断,但充分的信息不需包括任何其他可能的或已经提出的方案的信息。此条规定比较概括,没有对具体需要披露的信息提出要求。在美国Metrocraft Publishing Servs.Inc. 案中,Drake法官根据其他判例以及他处理过的案件列出了19条必须包含在信息披露中的内容:(1)导致提出破产申请的事件;(2)可获得的财产清单及其相应价值;(3)对公司未来前景的预测;(4)在披露说明中记载的信息的来源;(5)放弃债权的人;(6)债务人所适用的第11章程序目前的进展状况;(7)债权清单;(8)在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所能得到的清偿的估计价值;(9)会计师统计财务信息的方式以及对此负责的会计师的姓名;(10)债务人未来的管理层组成;(11)第11章方案及其摘要;(12)预计所需的管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会计师费;(13)应收账款;(14)与债权人做出拒绝或接受第11章方案决定有关的财务信息、资料、评价、预测;(15)有关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的信息;(16)偏颇性或其他可撤销的转让行为所追回的财产的实际或预计的价值;(17)在破产程序之外可能产生的诉讼;(18)债务人的纳税表现;(19)债务人和子公司的关系。以上19项标准为债权人何时行使控制权、如何行使、有效行使控制权提供了基本保障,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第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方式,综合归纳我国及国外其他国家的做法,该方式有公告、通知、报告、管理人提供可供查阅的信息资料等。笔者认为,对于不同的披露内容应当采用不同的披露方式,对于重整计划涉及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债权债务调整、估价票暂停或终止上市、发行新股、公司债券、设立新公司等措施,应当进行公告;对上市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中如实披露公司的重整及其进展情况的可借鉴美国的规定采取向证监会报告的披露方式。因为前者直接影响到广大的股票持有者的切身利益,采用公告的方式比较适当。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企业破产重整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 下一篇:浅析重整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