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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法清算情况下清算义务人的对外清偿责任

作者:李宝贵 王兆同 时间:2014-07-19 阅读次数:1060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公司无法清算情况下清算义务人的对外清偿责任,有助于督促清算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建立起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但因条文所限,上述规则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在实践中如恶化把握存在诸多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清算义务人对外责任中的归责原则、责任前提、担责方式等实践中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责任前提——“无法清算”的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某有限公司于2009年申请进行破产清算,但其财务账薄欠缺,其于2000年成立,其中2000年至2007年的账簿已经不存在,只有2008年至2009年账簿。

    案例二: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公司只有一本台账,没有记账凭证。根据该台账,清算组催讨债权,确认债务,追回来的债权足以清偿对外负债。

    案例三: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查,公司虽然账簿完整,但是账簿记录非常不规范,多笔巨额支出没有转账凭证、交易文件、发票,亦没有接受对价的证据,且无任何财产可共分配。

    “无法清算”是清算义务人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前提条件,由于无法清算对于各方的权益影响极大,故各方当事人均希望在出现上述因素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认定,清算义务人一方希望克服困难或忽略上述因素继续进行清算,从而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独立的清算组或管理人根据自己在清算程序中能否获利而决定立场;债权人往往倾向于法院认定无法清算,从而得以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无法清算”情形的准确认定,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在案例一中,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认为,公司自2008年以来的账簿仍然在,不影响公司进行清算;该公司的债权人认为,公司的账簿不全,可能是为了掩盖侵占公司财产行为,导致财产无法追索。

    在案例二中,虽然财务账簿严重欠缺,但是通过台账可以将清算进行下去,各方股东也同意进行下去。

    在案例三中,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认为,虽然账簿不规范,但是应当通过追讨的方式予以追讨,不宜认定为无法清算;管理人认为账簿的不规范不能作为正常清算的基础,由于不规范的交易笔数过多,成本过大,且这些均是清算义务人管理公司不规范所致,应由其承担法律后果,故申请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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