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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法清算情况下清算义务人的对外清偿责任

作者:李宝贵 王兆同 时间:2014-07-19 阅读次数:1060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导致无法清算情形出现的主体可能是清算义务人,也可能不是清算义务人;可能是全体清算义务人,也可能只是部分清算义务人,还可能无法确定。清算义务人以外的人导致清算无法进行,主体可能是职工、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如职工哄抢财产,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隐匿账簿,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公司财务账簿灭失等。部分清算义务人可能通过占有公司财产、账簿和交易文件的机会,在其他清算义务人不知情甚至愿意积极清算的情况妨碍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上述情况下,清算义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涉及无法清算时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根本问题——归责原则。

    在案例四中,究竟是出租方还是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无法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则清算义务人不承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原则,清算义务人均应承担责任。

    在案例五中,公司对分公司疏于管理,但是,这种疏忽与无法清算之间无相应的因果关系,主要导致无法清算的原因是分公司的有关人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清算义务人均不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在案例六中,虽然清算义务人与公司出纳一致认可系出纳原因导致无法清算,但债权人认为,如果让公司出纳承担责任而免除清算义务人责任,实际上就使债权人丧失救济,极易使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被虚置。

    (二)相关争议观点

    对此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此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强调“怠于履行义务”,表明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意见,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此种观点认为,对于无法清算情形的出现,多数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且个中原因,外人往往无从知悉,故应推定全体清算义务人均有过错。但如清算义务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得以确定最终责任人,则应免除其责任。相比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既有利于将最终责任落到存在过错的清算义务人身上,又给无辜的清算义务人以摆脱责任的机会。

    第三种意见,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18条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可见在对外承担责任时,不以过错为前提,只在对内分担过错时,过错大小才是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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