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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法清算情况下清算义务人的对外清偿责任

作者:李宝贵 王兆同 时间:2014-07-19 阅读次数:1060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相关争议观点

    关于出现何种情形时认定无法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人认为:

    “此处‘无法进行清算’是指由于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造成公司的财产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清偿。这条主要是针对‘借解散逃废债务’、‘人去楼空’的现象作出的特别规定。”

    在实践中,对于何时认定无法清算,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在公司人员下落不明、财务账簿灭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无法清算。因为财产、交易文件灭失都可以通过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得以实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能否正常清算取决于财产状况和对外负债情况能否查明,如果通过公司的账簿能够查明上述事实,应当继续进行清算;如果上述事实无法查明,应当认定无法清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能否正常清算取决于各种事实,即使具备正常清算条件的,也可能因为清算义务人各种阻挠行为而导致清算程序迟迟无法推进。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无法清算时,应当综合各种情况、权衡各种利益后决定。

    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四:甲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该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房屋经营酒楼,后由于甲公司拖欠租金,乙公司告知甲公司于月底前搬出,否则将封住房门。后甲公司未能搬出,乙公司遂派人强行占回酒楼。在破产清算中,一部分财产和账簿下落不明,甲公司称乙公司占有,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已经搬走。

    案例五:某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甲负责公司的正常经营,后公司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的人员违法经营,以公司名义购买大量建材,又私自出售,然后卷款逃走,分公司的财务资料下落不明。后进入到破产清算阶段,因账务资料的缺失而无法清算。现债权人请求法院判令股东丁(其余三股东均无偿付能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六:某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在破产清算中,甲、乙、丙三股东一致述称因出纳存在过错导致账簿灭失,出纳承认是自己原因导致账簿灭失,但自己没有任何财产可用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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