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破产案件审判监督制度建构的具体问题
作者: 时间:2014-07-28 阅读次数:989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审判监督的启动流程
1、启动主体
破产案件宜由当事人启动审判监督。
破产程序并非以法官裁判实体权利义务为主旨,而是在法官主导下,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相互博弈、自主磋商的偿债平台,法官仅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干预。故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启动也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
现有法律已基本排除破产案件的抗诉监督;至于同样承受案件压力的上级法院也不可能时刻专注于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更何况是最为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下级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或者不愿主动对自身承办的破产案件启动审判监督。因此,由当事人直接启动该程序更为顺畅,避免多方监督最终导致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的无序状态,也消除因当事人盲目地多方寻求救济增加诉讼成本,避免不同部门相互推诿刺激当事人的缠诉欲望。当然上级法院如发现下级法院确有错误,也应依职权主动启动该程序。
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裁判行为存在过错或法官不作为已足以损害其权益;因错误启动该程序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异议主体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而避免滥用该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前,当事人均可启动该程序。而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难以回转、债务人主体灭失,或重整计划已经执行或执行完毕,此时启动审判监督、将此前进行的环节推倒重来一遍,会损害各方权益乃至社会公众利益,故此时应通过其他损害赔偿程序或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进行救济。
2、启动方式
可以现有框架为基础,充分采用上诉、申诉、复议对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
上诉:破产案件的上诉环节应与民诉法相衔接。依据民诉法,裁定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事项,,是法院智慧、协调诉讼活动的体现,除去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依据破产法规定,当事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提起上诉,这也与民诉法相关规定相兼容。
申诉:破产案件是一个逐步推进的漫长过程,可能在特定阶段基于新证据发现此前作出的生效裁定存在错误,故应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诉对该裁定予以纠错、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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