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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谈我国破产和解制度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胡发富 时间:2014-10-13 阅读次数:9512 次 来自:江苏法院网

   (三)破产和解制度的法律意义 

    1、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传统的破产制度是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的强制清偿制度,往往会使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贬损,对债务人而言极为不利。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丧失了企业的经营权和财产处置权,在进行清算的较长期间里,财产的闲置必然造成价值的降低和企业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毁损,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源。另外,破产清偿过程中强制拍卖、变卖、转让财产等措施使财产实际价值大大减少,加剧了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流失。 

    破产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克服传统制度的缺陷,切实维护债务人资产利益,为实现债权创造条件。企业通过和解,可以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减少债务数额、延长债务清偿期,避免破产清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解后进行的改革和整顿,为企业调整经营方向和产品结构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债务企业盘活资产、提高经济效益,最终实现复苏和振兴。 

    2、破产和解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债权的实现与债务人资产的价值密切相关。作为积极的清偿方式,破产和解、企业振兴后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将大于原有财产的破产清算价值,更有利于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 

    首先,破产清偿中,债务人财产闲置、折价变卖的各项损失,最终均由债权人负担。其次,在破产程序中,清算所需费用进一步增大了偿债成本,使本来就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因预先支付各种费用受到削减,降低了债权的实际效益。最后,破产清算导致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终结,对无力清偿的部分则可免责。破产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破产逃债,在清算前转移优质资产另行成立新企业,进而申请原有企业破产,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作为破产清偿的有益补充,破产和解制度能够引导债权人从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的角度出发,以合作代替对抗,采取互相让步的方法为债务人资产增值提供了新的机会。和解制度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财产价值,节约清算费用,提高债权清偿率,并充分挖掘其偿债潜能,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利益。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后,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不变,仍应清偿和解协议确认的债务,潜在的破产清算危险更加有利于敦促债务人企业积极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濒临倒闭的企业,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即使剥夺债务人全部财产,也无法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彻底的债务清偿必然引起债权呆滞,使众多债权人陷入受偿无望的财务困境,以致发生连锁破产的后果,令社会失业率迅速上升,社会救济的负担加重,企业破产的负面效应不断扩大。相比之下,破产和解制度为调和双方冲突、维护企业与社会的利益提供了一种较为温和的偿债方式,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恐慌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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