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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 时间:2014-10-30 阅读次数:4799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功能定位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积极、公正、高效、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还应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关系,争取一切有利因素,稳妥审理好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审理案件中,应处理好的外部关系如下:

    (一)处理好审判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同样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要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具有独立地位。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表现为:(1)在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人的申请上由人民法院独立作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干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的裁定。(2)在指定清算组成员上由人民法院独立作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人民法院指定其需要的人为清算组成员。当然,公司股东、债权人或其他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指定何人为清算组成员,但是否接受建议,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3)清算组成立是否忠实履行职务,是否因不履行义务而解职,由人民法院独立作出判断。(4)确认清算方案获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独立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或清算报告。(5)是否终结清算程序由人民法院独立作出判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人民法院作出或不能作出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

    审判独立是宪法原则,党的领导同样是宪法原则。所以两者是一致的。党领导一切,作为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当然不能例外,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工作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同样更不能例外。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必须依靠党委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判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政治方向,才能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国坚持党的领导,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主动向党委汇报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情况,以便党委了解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情况、特点、任务和困难;二是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端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案件及法院内的重大事件,主动向党委汇报,取得党委的领导、支持和协调;三是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或提出司法建议,以便党委组织协调、督查处理;四是在坚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党委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意见,党委意见如不被采纳,则应主动解释原因,以取得支持;如与党委的意见不能取得统一,则应向上级法院报告,协调解决;但不能违反法律去屈从党委甚至个别党委领导错误或违法的决定。

    (二)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转变,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行政不宜过多地干预公司内部事务。这样,行政权在公司实务中显现不断缩减的趋势。但是这些行政权留出的空间不等于不要公权力的干预,它同样需要公权力的监督和指导,只不过介入的权力不同,是由司法权被动介入。但是,行政权不等于在公司清算中没有作为,而是作为的形式不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决定了公司强制绝非单独的法院司法行为。政府在公司强制清算中对于妥善安置员工、化解各方矛盾、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配合。法院、清算组和政府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分工和衔接问题尤为关键,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效率和结果,因此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必须由法院、清算组、政府协调配合才能完成,离开哪一方,案件将审不好、审得困难。政府作为社会职能部门,为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社会保障。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政府支持和配合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妥善安置企业职工。虽然公司强制清算安不同于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所有的债权都能实现。公司拖欠职工的工资同样也能获得偿还。但是公司消亡后,公司员工面临失业。如果不能妥善安置他们,实现再就业,将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有提供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安全的责任和义务。(2)在一定的条件下,提供清算报酬等费用。根据《清算纪要》第25条规定,指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支付报酬。但是,《清算纪要》第14条又规定:“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这样,中介机构或个人组成清算组后,如果公司无财产可算,则清算报酬和必要的清算费用将没有着落。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垫付相关报酬及费用,以保证强制清算目的的实现。(3)协助资产变现。清算的财产种类繁杂,这将涉及政府对于各种财产的管理制度。如土地变现的,就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时处理财产需要先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公司没有现金可供支付时,需要协议政府采取先变现后缴费的方式。(4)做好工商登记。如清算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进行注销登记。《公司法》和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清算组的申请该如何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协调,分工负责。

    (三)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虽然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指导下及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上级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根据《清算纪要》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量是在基层法院审理。但是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指导的力度。各地法院制定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规范,都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的成功经验。

    下级法院除审理好每个案件外,还应当注意总结经验,审结一案,总结一案。探索新方法,总结新经验。对于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如与党委协调、与行政机关、其他兄弟部门的协调问题,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普遍性的问题、新情况、新问题,都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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