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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 时间:2014-10-30 阅读次数:4799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质量的评价标准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质量的评价标准有两项:一是依法;二是妥善。所谓依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清算程序进行,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工作,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所谓妥善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排除各方利益冲突,减少社会不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不能就案办理,应当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考核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质量,不仅要看是否依法,效率如何,审理了多少案件,而且要看是否通过案件的审理把各类隐含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排除了,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达到和谐稳定。

    四、本条与第1条的关系

    虽然本条属于“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部分,但实际上本条并未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而是对在审理中的需要解决的一些宏观问题作了规定。理解本条必须与《清算纪要》之前的规定结合起来。《清算纪要》第1条规定了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这是从宏观强调了审理好这类案件的指导原则,是以下各个部分都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虽然《清算纪要》对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作了“具体、翔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但是《清算纪要》不可能包括所有的问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根据《清算纪要》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这些原则还不能解决在强制清算程序之外的因素对强制清算程序的影响。如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处理实务问题的前提,也是构成审理好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重要因素。这样,我们就能理解《清算纪要》在第1条已经对宏观的问题作出规定,为什么在最后1条又回到宏观问题。第一条是关于程序内部宏观问题的规定,本条则是对程序外部宏观问题的规定。这样,构成了在审理好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处理好内部关系和处理好外部关系的完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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