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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 时间:2014-10-30 阅读次数:4798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背景依据

    一、当前民商审判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明显与公司解散的数量不符,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除了我国未建立完整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之外,一些法院对清算案件有畏难情绪,不敢受理不愿受理。因此,我们既要人事到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难度,又要正视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困难,知难而上。但是,在当前形式下,大量的社会矛盾如果仅凭法院的力量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人民法院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从传统的办案手段和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力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同样应当处理好外部关系,这不仅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而且涉及审理案件社会效果的紧迫性问题。

    (一)和谐司法的要求

    当前形势下,和谐司法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着眼点和立足点。“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以服务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不断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这一精神仍然适用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商事审判工作好坏,不仅要看审理了多少商事案件、制订了多少规范性文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而且要看是否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了交易便捷、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和谐稳定、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样,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把和谐司法作为着眼点和立足点。

    (二)扩大审理案件效果的要求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一贯要求,并由对具体工作的要求逐步上升到对总体工作的要求,两者的统一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办案的基本准则,也是衡量商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基本指标。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始终把清算程序的各个环节,放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加以考虑和把握。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评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做到审理的每一个案件让债权人满意、股东满意、党委满意、政府满意、社会各界满意。

    (三)拓展司法以外资源的要求

    由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涉及社会的各个部门,且许多问题没有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光靠法院和清算组很难完成强制清算这样一个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实践证明,应当借助社会的各种资源优势解决强制清算中的各种难题。从事审理公司强制清算工作的法官一定要改变法院单打独干的观念,牢牢依靠党委的领导,利用党委协调各个部门的政治优势,为审理案件排除困难。利用党委统帅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和手段,可以确保公司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

    二、企业破产清算积累的成功经验

    妥善处理好清算程序外的各种关系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取得的成功经验。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始终坚持党委对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工作的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公司是源于西方的设计,公司的清算制度更是西方的法律术语,实务中极易引发审判指导思想和司法活动的混乱。所以,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在公司强制清算实践中得到强化,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各种错误思想的不良影响,正本清源,端正审判的指导思想,全力服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始终坚持审判权和行政权无冲突原则。虽然审判权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控制破产清算程序进程,监督和指导管理人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并作为清算中发生各种纠纷和问题的最终裁决者,但是这些行为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必要程度的尊重。政府在破产审判中发挥积极的,甚至不可代替的作用。在破产清算中完全排除政府力量的介入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中,除了严格履行清算程序,保证破产案件审判的公正、合法外、还应主动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争取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在破产清算中,上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全国各级法院重视总结审判经验,本条规定来源于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经验的总结。

相关原理

    (一)党的领导是审理好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方向。“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规律的科学总结,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政治原则,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公司强制清算工作才能置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中谋划,妥善处理好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充分运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政府的支持是审理好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力保障

    清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渗透行政因素。在当前形势下,政府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的指定,清算组成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过户等都需要与政府沟通,取得政府有部门的支持。只有政府的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才能顺利进行;只有政府的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才能获得物质保障。

    (三)审判指导和总结经验相结合是审理好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力措施

    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仍然处于尚待完善的阶段,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也处于经验积累阶段,《清算纪要》仅是指导性的文件,在此之后,仍有许多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照样应当受理,这类案件受理后,因有关人员出走产生的群体性问题,社会稳定如何处理,都需要人民法院不断总结经验,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

    实践证明,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中对重大案件实行逐级向上级法院报告制度,是一项十分有效的制度。只是情况分析明,问题研究透,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清算理论、创新清算制度,才能产生服务大局、破解难题的新举措。

审判实务

    在公司强制清算中,不仅需要处理好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配合的问题,而且还要处理好与其他法院的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有可能还有涉诉案件在其他法院未结,有可能正在强制执行中,有可能债权人要对其提起诉讼,或其有可能对其他人提起诉讼。关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清算纪要》未作出规定。能否准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也不明确。《清算纪要》讨论稿曾经作出这样的规定:“清算组在查清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前,有关法院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公司财产,可能影响清算程序依法进行,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协调执行法院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执行法院不予中止的,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逐级报告执行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中止执行。清算组查清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明确公司财产大于负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或者待强制清算中全额清偿债务后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清算组查清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公司强制清算中对公司特定财产依法行使担保权的清偿和执行行为可以进行。”

    尽管以上规定在讨论中存在争议,后来颁布的《清算纪要》中删除了该规定,但是我们认为以上可以作为协调人民法院之间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引发的强制执行问题的准则。理由是:其一,符合《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关于“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涉及被申请人公司未结的各种诉讼也可能分布于各地法院。各地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除已经发生的诉讼仍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外,其他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应当中止,集中到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进行,这就需要各相关法院客服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本着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债权人利益服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配合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法院审理好案件。对于未审结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加大审理进度,配合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法院的审理工作;对于法院之间因诉讼、执行发生的争议,审理案件的法院应本着上述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各自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商。在协商结束之前,各相关法院不应采取激化矛盾的司法程序。

    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有可能出现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因刑事案件、纪检案件的强制措施而发生冲突的个别情况,法院也应当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协调好关系,保证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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