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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

作者:唐旭超 时间:2015-10-16 阅读次数:18661 次 来自:《政治与法律》

 五、结语

  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与债务人资不抵债并无必然关联,资不抵债这一理由并不足以否定公司重整程序下股东权益之存在。且股份价值不仅与每股权益比率相关,还与上市公司成长预期有关,上市公司股东也有权分享上市公司在我国独有的壳资源价值。事实上,在我国,进入重整程序下的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期一般较高,股份价值客观存在。因此,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股东权益也是存在的,这是讨论股东权益应如何调整的基础。

  此外,如果股东权益被全部清零,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将不复存在,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上市公司重整的初衷。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看,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分界十分明显,如果将股东权益全部清零,将无异于使中小股东承担控制股东过错所导致的股东权益的减损。且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管理人并不中立,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系人在管理人中起主导作用,保留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也能对管理人形成制衡。

  在股东权益调整中,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得到重点保护。在调减股东权益时,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权益应被全部或大部分调减,中小股东权益应仅被调减一小部分或不被调减。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仰赖于知情权和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不仅应知晓股东权益调整的具体内容,还应知晓重组方、经营方案等内容,股东表决权应当通过自行表决或委托表决、分组表决、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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