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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

作者:唐旭超 时间:2015-10-16 阅读次数:18666 次 来自:《政治与法律》

    注释:

  ①王欣新:《破产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页。

  ②汤维建:《破产程序和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74页。

  ③张小炜、尹正友:《〈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与问题》,当代世界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

  ④郑志斌、张婷:《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股东权益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页。

  ⑤贾林青、钟欣:《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法律构建研究》,《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

  ⑥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17页。

  ⑦金星均:《韩国公司重整制度立法的研究——与中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相关规定比较》,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130页。

  ⑧张勇健、杜军:《破产重整程序中股权调减与股权负担协调问题刍议》,载李曙光、郑志斌主编:《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73-77页。

  ⑨雅新电子的全名为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在该案中,雅新实业股份(台湾)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雅新电子100%的股权。

  ⑩陶光辉:《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股东权利探讨: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中国律师》2009年第8期。

  (11)王利明:《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学》2005年第3期。

  (12)王欣新:《论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法学家》2005年第2期。

  (13)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

  (14)徐颖:《论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第15页。

  (15)[美]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8页。

  (16)同前注(12),王欣新文。

  (17)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18)邢丹:《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当代法学》2007年第3期。

  (19)韩长印:《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

  (20)同前注(11),王利明文。

  (21)王欣新:《破产原因理论与实务研究》,《天津法学》2010年第3期。

  (22)李国光主编:《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23)张海燕:《析新〈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政法论丛》2007年第2期。

  (24)蒋雪雁:《再谈郑百文重组——股权视角》,《金融法苑》2003年第3期。

  (25)王欣新、徐阳光:《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

  (26)张道宏等:《上市公司壳资源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27)王利明:《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学》2005年第3期。

  (28)这43家上市公司分别是:S*ST天颐、S*ST天发、S*ST海纳、S*ST兰宝、*ST沧化、S*ST朝华、*ST宝硕、S*ST北亚、S*ST华龙、S*ST星美、S*ST长岭、*ST华源、*ST九发、S*ST鑫安、*ST帝贤B、*ST北生、S*ST新太、*ST丹化、*ST秦岭、*ST夏新、S*ST光明、*ST深泰、*ST偏转、*ST锦化、*ST得亨、*ST盛润A、*ST创智、*ST源发、*ST银广夏、*ST方向、*ST金顶、*ST科健、*ST宏盛、*ST钛白、*ST石岘、*ST海龙、*ST金城、*ST中华A、*ST中基、*ST锌业、*ST中达、*ST贤成、*ST凤凰。

  (29)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2014年1月21日访问。

  (30)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

  (31)刘任帆:《第一大股东控制与会计业绩及股票价值》,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32)申尊焕:《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治理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33)陈建林、娄朝晖:《上市公司控制权类型、治理机制与代理成本——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比较分析》,《财政论丛》2009年第6期。

  (34)李增泉、余谦、王晓坤:《掏空、支持与并购重组——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经济研究》2005年第1期。

  (35)在*ST秦岭、*ST偏转、*ST方向、*ST宏盛、*ST中达等5个案件中,受理重整申请的法院虽然确立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模式,但同时也任命了管理人,并将其职权限定为“监督债务人工作”。

  (36)刘俊海:《论股权平等原则》,《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37)如*ST北生、*ST锦化、*ST金顶、*ST宏盛、*ST中基、*ST锌业、*ST中达、*ST凤凰。

  (38)如*ST沧化、*ST宝硕、S*ST北亚、S*ST星美、S*ST长岭、*ST华源、*ST九发、S*ST鑫安、S*ST新太、*ST丹化、*ST秦岭、*ST夏新、S*ST光明、*ST深泰、*ST偏转、*ST得亨、*ST盛润A、*ST创智、*ST源发、*ST银广夏、*ST方向、*ST科健、*ST钛白、*ST石岘、*ST海龙、*ST金城、*ST中华A、*ST贤成。

  (39)周国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35页。

  (40)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原《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的序号变为第33条、第97条,内容未发生变化。

  (41)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199页。

  (42)宋晓明、张勇健、赵柯:《〈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3年第1期。

  (43)同前注(30),王卫国书,第253页。

  (44)在郑百文重组一案中,为保证全体股东让渡50%股权的股东权益调整方案得到通过,郑百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规定:“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取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示意思表示”。

  (45)王欣新:《“郑百文事件”法律评说》,载王欣新:《公司证券法治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46)同前注(30),王卫国书,第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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