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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与出路

作者:张艳丽 时间:2016-12-23 阅读次数:11281 次 来自:中国知网

  内容提要:对“僵尸企业”的处置需要我国《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有效运行。为了解决破产重整“启动难”“运行难”、防止重整计划“纸上画饼”,需要通过确立多元化的破产重整“营运价值”、完善破产重整启动条件、设立专业化破产法院(法庭) 、建立执行转入破产机制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顺利启动;同时通过多元化企业重整模式选择、设立预重整程序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运行;更为重要的是为保证重整计划的最终实现,必须合理选择重整营业机构、完善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法院重整计划批准原则、完善对重整计划成败处置制度。

  关键词:破产 重整制度 重整计划 有效运行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僵尸企业”( zombie enterprise)处置问题,[1]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是“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的目标。对“僵尸企业”的重组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常态机制的基础工作。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有赖于我国《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作用的发挥。然而,近十年的企业重整实践证明,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运行,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破产重整案件“启动难”。由于对破产重整“多元利益”以及“营运价值”认识不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缺乏申请破产重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和“僵尸企业”庞大数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少之又少。自2006 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我国每年的破产案件受理数量都徘徊在2000件左右,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足1%。在破产清算案例整体上不多的情况下,破产重整案例数量更是少得可怜。 [2]第二,破产重整程序“运行难”。由于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历史较短,法律规定又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同时破产法官和管理人缺乏处理破产重整案件的素质和经验,即使数量不多的进入重整程序的案件,其重整程序运行不畅和严重拖延已成普遍现象。第三,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难”。虽然破产重整的成功率不高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3]但是,我国以“债务人为中心”制定的重整计划往往是“纸上画饼”( mere paper work) ,企业重整在某种程度上被债务人滥用。近年来,为了解决影响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学界都进行了探索研究。[4]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使法院成为“生病企业”的医院,并对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和处置“僵尸企业”(zombie enterprise) 提出了诸多举措。分析和探寻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方法和策略,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在清理“僵尸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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