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化与纠偏:破产管理人监管过程中的阻却因素及现实进路
作者:田 源 时间:2012-12-06 阅读次数:1718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异化与纠偏:破产管理人监管过程中的阻却因素及现实进路
田 源*
摘要: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权责重大,直接关乎整个破产程序的合理运行,有必要科学严谨的监督管理,以防止其权利的滥用或不作为。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体系存在的监督机制流于形式、监督措施空泛乏力、监督法规存在漏洞等现实问题,结合国外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和科学做法,建议我国采取强化法院监督力度、细化监督措施,增设专门破产监督人、设立财产担保制度、健全归责惩处机制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有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正文共7580字)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监督管理 对策建议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活动的整体进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主体,破产管理人的权限范围涉及从破产开始到程序终结的各个环节。正所谓“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1对于主宰着破产企业命运的破产管理人而言,倘若其权利行使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极有可能引发破产权利人对固有职权的滥用,甚至导致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将会严重威胁到破产程序及结果的客观公正。当前,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了双重监督机制对破产管理人加以规制, 2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过于粗略和笼统,欠缺实用性及可操作性,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权利行使犹如脱缰的野马一般,难以受到有效制约,甚至异化为个别利益群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或手段。本文以破产管理人监督制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切入,试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提出优化建议。
一、问题表征:破产管理人监督存在的现实困境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3条之规定,我国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双重监督机制。从纵向来看,现行《企业破产法》相较于旧破产法而言,对管理人的监督措施已有了很大的进步,监督机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仍存在对法院监督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弊端,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效力。
*田源,男,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就职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研究室。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0 页。
2汤维建著:《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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