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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化与纠偏:破产管理人监管过程中的阻却因素及现实进路

作者:田 源 时间:2012-12-06 阅读次数:1718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重视破产管理人的自身监督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注重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自身监督,即强调破产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大都规定倘若有因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致使破产财产受损或行为侵害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譬如,《日本破产法》第164条规定:“(一)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其职务;(二)破产管理人怠为前款注意义务时,该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1又如,《德国破产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因其过失违反本法规定义务时得向所有相关参与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负有一个普通诚信破产管理人所应承担的勤勉责任。” 2由此可见,很多国家都做出相应规定,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当以其专业性和经验对破产财产的管理事务尽到善良注意义务,且程度应当高于常人,对破产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利益相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设置必要的财产担保制度

     许多国家对破产管理人设定了财产担保制度,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果。在选任管理人时,要求其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必要的履职责任担保。譬如,《英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从业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必须先提供25万英镑的总担保以保证罚金的支付,如果发现破产财产价值超过此数额,还需要提供追加担保,追加的数额以500万英镑为限。 3巨额的保证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管理人忌惮于责任后果而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设定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许多国家在破产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使对管理人的责任追究因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而得以实现。关于民事责任,《德国破产法》第60 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负有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因其犯有过失违反本法规定的义务,应向所有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造成利益相关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一是在破产法中特别规定破产犯罪,如美国和日本,二是在刑法典中规定破产犯罪,如《奥地利刑法典(1974)》和1《瑞士刑法典(1971)》。随着经济犯罪的日益增多,大多数国家为加大打击力度,逐步将破产犯罪的规定从破产法移入了刑法典中。关于行政责任,《德国破产法》第5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法院在事先警告后可对其强制罚款。每次罚款不得超过5万马克。 6一些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譬如,美国1986年建立的破产托管人管理办公室,专门管理破产案件和私人破产托管人;英国在1990 年建立的破产服务署,负责对破产行政事务和破产管理人的管理。7 

 

 

 1【日】石川明著, 何勤华、 周桂秋译,《日本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19页。

 2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105页。

 3【英】费奥娜?托米著, 汤维建、刘静译:《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323页。

 4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101页。

 5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第128页。

 6吴长波著:《变革中的破产法:理论与实证》,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97页。

 7【美】小戴维?A?斯基尔(David A.Skeel.Jr.) 著,赵炳昊译:《债务的世界:美国破产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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