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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

作者:刘文 周舒 时间:2013-01-15 阅读次数:2134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管理人选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管理人选任的现状及特点

   《破产法》实施4年来,我国先后已有35家上市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这些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管理人选任的实践中,具有以下特点:

    1、在管理人选任模式上,多数公司采用清算组模式 

    从图一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35家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中,只有5家公司被法院指定由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它们分别是*ST科健、*ST盛润A、*ST创智、*ST深泰、 *ST宏盛,其余30家公司的管理人都是由清算组担任。在这30家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上市公司中,有22家法院指定了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成员成为清算组成员,其余8家的清算组成员中没有来自中介机构的成员。由单纯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上市公司,一般都由当地政府领导或国资委领导挂帅,包括各职能部门一把手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人和少量其他人员组成。

图一: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构成的总体情况

 

    2、在人员组成上,管理人开始由没有中介机构人员参加的传统清算组模式向有中介机构或其成员参与的混合清算组模式和中介机构管理人模式过渡

    从图二的统计可以看出,2007年和2008年,法院都没有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但是法院在尝试通过把中介机构成员引入清算组的方式丰富清算组的组成形式。在经过一两年的探索后,法院在2009年开始选任中介结构担任管理人。到2010年和2011年,法院选任管理人时已开始摒弃单纯清算组的模式,转而采用混合清算组模式和中介机构管理人模式。

    这反映出在《破产法》开始实施时,“一些法院受破产法旧的立法思想、旧的司法体制和旧的破产操作模式影响,仍然偏重于用政府人员为主导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轻视社会中介机构,不愿单独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但随着我国破产重整实践案例的不断丰富,一些地区的法院开始尝试由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而由混合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模式已成为目前上市公司管理人选任的主流。

图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按年份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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