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
作者:刘文 周舒 时间:2013-01-15 阅读次数:2134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3、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更倾向于采用混合清算组模式或中介机构管理人模式
从图三的统计可以看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采用中介机构管理人模式的公司有四家(ST科健、ST盛润、ST创智、ST深泰),其是中西部地区(仅ST宏盛一家)的四倍。这四家指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裁定都是由深圳中院作出的。

图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按地区统计)
4、担任管理人或参与清算组的中介机构以律师事务所为主
从图四可以看出,在中介机构管理人模式下,担任管理人的主要是律师事务所单独担任或由律师事务所与专业清算公司共同担任,还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单独或联合担任管理人。在混合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中,被法院指定加入清算组成为管理人的主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成员,也有少部分是律师事务所(或其成员)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成员)、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清算公司这两种组合一起被法院指定加入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即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成员)、专业清算公司加入清算组的形式都是与律师事务所(或其成员)捆绑出现联合成为清算组成员同时担任管理人,目前还没有出现只单独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成员)、专业清算公司加入清算组或者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成员)和专业清算公司组合的形式联合加入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图四:担任管理人或参与清算组的中介机构的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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