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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重生之路

作者:郝建礼 张贺鹏 时间:2013-01-19 阅读次数:1882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引言: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直接宣告破产、破产和解、重组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破产重整  发起债权人  发起债权人委员会  重整执行监督人

    正文 笔者碰到这样一个案例:某集团公司创建于1988年5月,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创业发奋进取,由一个民营科研所逐步成长为以电子、连锁商业、房地产三大支柱产业为主体,拥有10多家下属公司,职工40000多人的跨行业、跨地区、多元化发展较大的民营高科技企业集团。公司现有业务涵盖了电工仪器仪表、电力自动化、电力通讯、IT行业、锂电池、医疗电子、连锁商业、房地产、投资咨询等多个行业。先后荣获“中国民营科技实业优秀单位”、“河南省工业利税百强企业”、“河南省经济效益百强企业”、“河南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郑州市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等多种荣誉称号。但由于经济危机及其它因素的影响,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对外负债达四五十个亿,社会矛盾一触即发,为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治安局势。当地政府与法院面对上万的工人与广大社会债权人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工作,目前政府及法院正在努力寻找一条能最大程度保障广大债权人与企业职工利益的方案。

    诸如此类的大型企业集团出现偿债危机或有破产之虞时,基于对社会安定、职工就业、债权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当地政府与法院都会遇到很大的麻烦,若要对企业进行破产那社会后果及其严重。笔者从事破产工作10多年来,办理了近40多家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兹认为,在此种问题出现的情况下令人值得欣慰的是,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为破产企业的新生做出了新的规划与安排,在此各方应达成企业不能轻易破产的共识,最终让企业依法走上破产重整的道路。这种现象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多。随着市场调控机制的进一步改变,相信未来的几年内,在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规制下,在政府干预下,由债权人发起对大型濒危企业进行重整的模式,将会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切实可行的企业拯救方法。针对企业重整,结合新的企业破产法,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考究:

    一、债权人的议事组织需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一)对债权人会议机关的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有权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的主体只能是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但规定的主体范围过窄,为增大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监督力度,应将提请法院裁定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借鉴国外法律的立法做法,笔者建议:除增加破产管理人、监督人这两个主体外还应增设,债权人会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应当裁定决议无效的条款。并且增补法院裁定替代债权人会议决议条款。其具体内容应在以下几点考究:债权人会议对于:(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通过重整方案;(3)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4)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5)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能形成决议时,由发起债权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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