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管理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徐 根 才 时间:2013-01-26 阅读次数:1758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应然角色
或者说破产法期待的角色。在管理人市场成熟、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公民的素质和法制意识普遍较高的社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事件出现后,该做的工作就是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听取管理人的报告,对法定的管理人重大职务行为实施许可,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而且监督方面还有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派生诉讼进行审理,对需要裁定的事项及时作出裁定,如此而已。
五、结语
新破产法立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但管理人的成熟之路还较漫长,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破产企业职工的素质和现代破产法的理念提高也有个较长的过程。但“新法影响未来而不是过去。” 法院却不能以此为由消极等待,甚至将破产法束之高阁,而应当积极探索、争取支持、寻求配合,积极稳妥的开展案件审理,有效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合法、稳妥、高效、负责的开展破产事务工作。管理人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壮大队伍,完善制度。破产案件的审理注意宣传破产法,逐步营造良好的外在环境。同时,政府应成立破产管理部门,协调相关破产事务、规范管理人市场。立法结合实践不断修订完善,就会在实践中合理管用,最终通过法条明确管理人的职责,达到管理人制度的完备和成熟。
【注】徐根才,男,大学本科毕业,浙江大学法学理论研究生结业。现任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曾任法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长、纪检组长兼执行局长,浙江法官进修学院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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