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员的义务扩展

作者:郭丁铭 时间:2013-02-08 阅读次数:1421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德国

    德国同样面对在公司破产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其思路是从两方面进行制度创设:一方面由法律直接规定公司董事保护债权人的具体义务,另一方面规定董事的免责事由及不能免责时董事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董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具体义务

    德国作为传统的大陆法国家,并没有英美法国家那样发达的信托文化和信托法制,所以其公司法理论没有根据信托法理进行构建。此外,信托义务本身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法律术语,可以由法官和律师在具体案件中自由发挥阐述,与英美判例法传统契合。因此,德国没有像美国那样通过司法判例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对债权人负有信托义务,而是直接在立法中规定董事的具体义务。根据德国公司法律,董事的相关具体义务包括两点:第一,限制支付。德国股份法明确规定公司陷入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的客观破产状态后,董事会不得进行支付。这是因为公司破产意味着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而支付行为直接造成公司财产的减少。但是,为了满足公司继续经营的客观需要,法律规定了例外,即与通常且认真的业务执行人的注意一致的支付不受禁止。 德国法律限制破产公司的支付是为了防止股东通过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攫取公司财产,同时也防止发生个别清偿等偏颇行为。如果董事违反上述义务,则要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申请破产。德国股份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都规定公司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后,董事会或董事应无过失迟延地、但至迟在无支付能力后的3周启动破产程序。 该义务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作用重大。公司陷入客观破产状态后,其财产随破产状态的延续不断消散,而尽早进入破产程序有利于防止公司管理人员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可以尽量保护公司的现存财产,也可以为公司重整赢得机会。此外,尽早启动破产程序可以将公司的财务现状向社会公开,从而提醒公司的既有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以便其采取合法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2)债权人的求偿权和董事的免责

    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德国法律允许债权人行使公司对董事的求偿权。德国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对公司承担广泛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其需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对董事享有的求偿权本身与债权人没有任何关系,而是根据公司与董事的委托关系成立。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德国股份法规定以公司债权人不能从公司获得清偿为限,债权人可以行使公司对董事的求偿权。债权人的求偿权不是派生权利,而是直接权利,所以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但是,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的上述求偿权则由破产管理人向董事行使。 此外,除了法律直接规定董事承担赔偿义务的9种情况外,董事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到限制,董事只有在严重违背通常及认真的业务执行人的注意义务时,才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针对董事的求偿权与美国的规定类似。此外,董事的免责条件与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也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德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负有任何信托义务,而美国则明确了上述义务。

    (3)日本

    日本银行与企业关系密切,银行与企业交叉持股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银行既是企业的大股东,同时又向企业提供贷款成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一旦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作为大股东和主要债权人的银行必然快速作出反应,或者更换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重组、合并或清算。由于日本银企的特殊关系,通过破产法为困境企业的债权人提供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大大降低。 但是,日本公司法扩展了管理人员的义务对象范围,如果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且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其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本商法典也规定董事和监事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对第三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破产债权人可以成为法律所保护的第三人。日本商法典将破产债权人纳入保护范围的理由是董事违反对公司的义务可能造成公司财产减少,必然影响到债权人的受偿程度,虽然这种损害属于间接损害,但债权人也可以获得赔偿。 日本公司法保护破产债权人的立法理由也与此类似。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