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利益在破产重整中的实现路径研究
作者:陈 英 时间:2013-02-14 阅读次数:1843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 要:破产重整与传统破产清算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将社会利益最大化作为制度目标。为了使重整中的社会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各国采纳的方法包括对社会利益的立法认可、将社会利益作为司法考量中的重要因素,以及必要的行政干预。我国《破产法》虽然引入了重整制度,但是立法没有对社会利益目标予以明确认可,而且重整实践中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行政机关干预过度等现象,致使重整制度促进企业复兴、维护社会利益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亟需健全相关法规,改善制度实施的环境。
关键词:破产重整;社会利益;立法安排;司法裁量;行政干预
为了顺应“促进企业复兴”的破产法发展潮流,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新《破产法》专章规定了重整制度,这被学者誉为破产立法的一个重大创新与突破。与传统破产程序不同的是,重整制度将社会利益最大化作为程序目标,并通过一系列积极的措施避免企业破产对社会利益的危害。但是,社会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特定的主体和具体的内容,重整中的社会利益应该以何种方式来实现?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回答不仅事关重整中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平衡,而且影响到重整制度的实施效果。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并对社会利益在我国重整立法和实践中的状况进行评析。
一、社会利益最大化——重整制度的程序目标
破产法律制度是当债务人陷入经营困境、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使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在传统的清算型破产程序之下,破产制度关注的重心在于企业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它通过清算手段将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淘汰出局,从而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但是,在经济生活高度规模化和组织化的现代社会,企业的存续除了与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员工等直接利害关系人密切相关,还维系着诸多社会利益。企业的发展客观上促进了所在社区的经济繁荣,企业的税款构成当地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众多企业的共同发展则推动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企业并非只是一个经济上的存在,它不但反映了社会经济健康状况,而且反映了道德、政治和社会方面的价值。” 当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时,如果简单地通过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的生命,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正因为如此,以促进企业复兴为目的的再建型债务清理程序——重整制度应运而生。
重整制度与传统破产清算程序的最大区别在于,重整程序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作为制度目标,这一点可以从各国的立法资料中清晰地看出来。比如,美国国会1977年在关于修订破产法的第95-595号报告中指出,“重整案件与清算案件不同,它的目的是重建企业财政,以便企业能够继续运营,为雇员提供就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且为股东带来回报。” 在英国,对1986年破产法起奠基作用的科克(Kenneth Cork)委员会报告提出,现代文明社会的破产法应该达到一系列目标,其中的重要一项就是“不仅承认和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承认和保护受到破产影响的社会利益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例如,董事、股东、雇员、供应商、那些同样依赖企业生存的人以及社会利益。” 德国破产法改革委员会特别地被要求完成如下任务:制定防止财团贫困的规定;为有给付能力的债务人适用重整程序起草相应的规范;强化劳动者在支付不能程序中的权利。也就是说,德国重修破产法考虑的因素包括政治的和经济的各种因素。
社会利益事关公共福祉,但是社会利益的实现不能寄期望于社会公众的行为。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J.Arrow)认为,在自主而平等的市场体制下,个人利益的被满足,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利益也会满足了;社会的总体利益,是不能由自主而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自身自动满足的,因此,应当由一个超越于市场主体的“裁决者”来识别和确认社会利益。 在重整制度中,为了确保程序的运行不会偏离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超然于私人利益之上的国家成为维护社会利益的主要力量。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国家维护社会利益的主要方式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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