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利益在破产重整中的实现路径研究
作者:陈 英 时间:2013-02-14 阅读次数:1843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社会利益的实现路径之一——立法层面的认可和安排
立法手段在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优势在于:一方面,法律要遵循严密的制定程序和民主公开的论证,可以使社会利益的内容更加具体,具有确定性和可辨识性;另一方面,法律不仅包括宏观的价值主张,还包括具体的权利义务体系,它可以弥补社会利益主体模糊之不足,使社会利益的实现更有可操作性。各国立法通常通过如下方式对重整中的社会利益加以调整:
(一)通过一般性条款确认社会利益
将保护社会利益作为一般性条款加以规定是很多重整立法中的做法。比如,法国司法重整制度开宗明义地指出,司法重整程序是“为使企业得以保护,企业的活动及就业得以维持,企业的债务得以清偿”。 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条规定,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使陷入困境但还有重建希望的股份公司维持、更生其事业,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 英国1986年的破产法参考美国重整制度设立了具有再建功能的管理令程序,该法第8条第3款(a)指出,管理令程序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就是“公司以及公司业务的全部或者任何部分作为正常业务继续进行。”
上述宣示性规定虽然没有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它体现了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抽象的立法理念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之间的联结点,也是制定具体法律规则和法官适用法律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通过具体规则维护社会利益
一般性条款规定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目标,但它通常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拘束力的来源,而规则却能发挥这种作用。法律规则通过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要求人们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一定的行为。重整立法主要通过以下规则来维护社会利益:
首先,通过促进企业复苏来间接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如果债务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就可以避免破产解散给社会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重整立法为困境企业的经济复苏提供便利,实质也是为社会利益的实现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复苏的措施相当广泛,体现在重整程序中的各个阶段和不同方面,各国重整立法中普遍采纳的制度有自动冻结制度、经管债务人制度、强制批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运行为企业经济复苏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其次,通过某些具体的制度来直接保护一些特殊的社会利益。重整中有一些特殊的主体,企业破产对其影响至巨,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可能会产生扩散效应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重整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并给予特别对待,而赋予此类利益优先权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比如,职工工资(包括社会保障和抚恤金)是其生存基础,而税收是国家公共机构运行的财力来源,法律赋予上述权利优先受偿权,从而使该权利背后的社会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破产立法之外,各国还在相关法规中为推动企业重整和保护社会利益作出更多的规定。比如在税法中减轻重整企业的税赋,在金融证券法中降低重整企业的融资门槛,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为重整中裁减的员工提供生存保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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