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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作者:李雪茹 时间:2013-03-05 阅读次数:2747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3、增设各类破产清算犯罪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破产犯罪不仅危害大,范围广,而且呈上升趋势。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破产犯罪,应参照国际立法实践,尽快修订《刑法》,增设各种破产清算犯罪,明确规定各类破产清算犯罪的罪名、罪状和刑种,使《刑法》中的破产犯罪和新《破产法》中的刑事责任配套,落实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真正实现破产管理人的责权统一。

    4、完善管理人行政责任体系

    在条件成熟时设置管理人行政管理机构,对管理人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执行管理人执业资质考试制度,审核确定管理人的执业资质,受理对管理人的投诉,对违反应尽义务和滥用权力的行为,经法院建议或债权人会议申请,视情节轻重给予管理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照等行政处罚。通过增加破产管理人行政责任的内容,进一步强化管理人的责任,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进行。

    5、增加法院的强制措施

    法院强制措施中增加“警告”和“拘留”两种,使法院能有效地强制或督促管理人忠实、谨慎、迅速、高效地履行职责。增设管理人对法院强制措施的复议程序,管理人对法院强制措施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有权变更下级法院的强制措施。

 

【注】李雪茹,女,法律硕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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