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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作者:李雪茹 时间:2013-03-05 阅读次数:2748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建立职业化的破产管理人队伍

    我国新《破产法》建立了以私法为本位的综合目标体系,这就要求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这三者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缺乏中立性,就可能失之公正;不具有专业性,就可能失之效率;缺乏独立性,就会导致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无法追究法律责任,最终可能使其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肆意违法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非常复杂,常涉及到法律、会计、审计等各方面的内容,只有具备丰富的破产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并具有优秀管理能力的人才能担任好管理人的角色。新《破产法》虽然规定管理人由专业中介机构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组成,但并未规定选任管理人的具体操作规则,而是授权最高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并指定管理人。这种作法将导致整个管理人队伍由法院控制,一方面使法院陷入破产管理的事务太多,另一方面容易使法院和管理人形成“破产圈子”,出现新的司法腐败。而且由法院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也有违法官中立的司法公平原则。因此,由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作法只是权宜之计,并不符合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基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则的作用,以及全球化金融危机的影响,审判实践中进入破产的企业数量将会不断增加,破产企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破产清算事项日趋复杂,对破产管理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迫切需要职业的破产管理人来服务和处理破产事务。为了满足当前日益复杂的破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当务之急是建立符合《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具有中立性、独立性、专业性的职业化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应取消已无存在必要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资格,同时以市场化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专门的破产服务职业体系,选拔有能力、有职业道德的职业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以确保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清偿的公平公正性。职业化的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构建,涉及到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行业管理的问题,可借鉴当前的律师和公证员管理模式。首先,政府应设立破产管理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破产管理人队伍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其次,成立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统一的的行业纪律、道德准则,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受理相关的对管理人的投诉等,为管理人的执业活动提供统一的行为规范和行业监督管理。再次,实行管理人执业证照制度,具备一定执业条件的个人经专门的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后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经破产管理人行政管理机构的审批,可从事破产事务管理服务工作;具备一定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经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推荐和破产管理人行政管理机构的审查,可以获得从事破产事务管理服务的资格,从事破产事务管理服务业务。而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服务所应实行特许行业准入制度,其组建时应经破产管理人行政管理部门的特许审批。具有破产管理人资格并从事破产管理人服务职业的机构或个人,均是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的当然会员,应受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则、行业道德的约束并接受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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