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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整申请权人

作者:刘民建 王涛 时间:2013-04-05 阅读次数:1414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 要:重整申请权人制度关系重大,对债务人重整享有合法权益并具有申请“激励”的破产程序利害关系人均应有权提出针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国外立法例中重整申请权人的范围比较宽,申请权的时间限制也较为宽松,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管理人等均可能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前提出申请。我国破产法关于重整申请权人制度的规定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申请人范围小以及申请权行使期间设置不科学。

    关键词:合法权益;激励;申请时间;

    作为我国破产法立法进步的主要标志之一,重整制度已经逐渐被法律职业群体认知,也在破产实务中逐渐得到适用,这受益于破产重整制度本身的优越性,能够在预防债务人被清算注销命运的同时,概括性的解决企业沉重的债权债务纠纷,从而使得债务人轻装上阵并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运营方面并最终起死回生,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已不鲜见。但是因为我国破产程序的启动遵循申请主义原则,重整程序的启动,首先必须有适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这是关系着债务人能否适用重整制度并最终得到挽救的重要问题。从法律制度的价值来看,重整申请权人还关系着法律规范设定的破产重整制度能够在多大范围内为经营困难企业提供司法解脱途径。因此,哪些主体享有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权利事关重大,我国破产法对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人做出了规定却但并不完备,笔者在此简要论之。

    一、重整申请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重整申请权人应在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

     重整申请人与重整申请权人不同,法律意义上的重整申请人可以不用满足任何条件,只要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申请人都可以称之为重整申请人。但该重整申请人并不一定具有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权利,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没有申请权的,该项申请便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更不可能启动针对债务人的破产司法程序。作为一项法律程序性权利,法律赋予某一程序主体享有申请重整的权利,必定基于这样一种目的,即该主体对于债务人的重整程序具有合法权益,而该合法权益能够通过申请债务人重整而得到保护。而判断一定主体是否对债务人的重整程序具有合法权益的标准则需要考量重整制度本身的功能与价值。

    (二)重整申请权人应该具有申请重整的“激励”

    所谓申请重整的“激励”  ,即重整申请权人能够通过申请债务人重整而使得自己合法权益因债务人经营困难而受到的损害降到最低,或者相对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申请权人能够通过申请债务人重整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增加。在这样一种利益对比的情况下,作为一名“经济人”的现代市场经济主体,会形成申请债务人重整的主观“激励”。但是对于债务人重整具有合法权益的人并非都有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激励”,如抵押物价值大于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清算并不会使得债权人权益受到较大幅度的损害,该类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激励”不大,但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排除债权人放弃优先权利而取得这种“激励”。

    (三)提出重整申请应符合法律程序性规定

    法律程序性规定主要涉及申请权人提出申请的时间,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是标准的法院非诉讼司法审判程序。而且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重整程序将会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所以,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同样是决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权的因素之一,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重整制度中,法律规定可以提出重整申请的时间不同,如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之后,破产清算程序便不可逆转,即便具有合法权益同时兼具申请“激励”的申请人,同样不具有申请启动债务人重整的权利。

    二、重整申请权人的种类

    根据上述重整申请权人应具备的条件,结合破产重整制度对于破产利害关系的调整,笔者认为,重整申请权人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一)债务人

    相对于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现在破产制度注重预防破产的和解与重整制度,和解制度因为其制度本身的非强制性、民事权利的不可限制性(担保物权的存在)等因素的存在,在保护债务人、避免破产清算的功能上远落后于重整制度。也正是因为重整制度对于债务人的保护所保护的程度,才能使得债务人对于申请重整具有不可争辩的合法利益。同时,因为重整制度能够实现债务的减轻,在重整计划规定的优越条件能够吸引有实力的投资者或者是原股东新的出资,重整后能够保持原企业的营运价值等因素 ,可以说债务人对于申请重整有着强烈的内在“激励”。所以大多数国家关于债务人作为重整申请权人的立法例都规定,允许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并且以债务人申请为原则 。

     此外,债务人作为申请权人对于申请提出的时间要求较为宽泛。一些国家,如日本,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申请重整可以在破产清算终结前的任何一个阶段提出重整申请。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归于公司重整的规定甚至明确赋予债务人的专属申请时间 ,该专属申请期间可以在法院许可予以延长,而且该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还可以在破产宣告之前提出重整申请,可以看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时间的相对自由。同时,债务人对于本身生产经营情况及资产机构也比较了解,在宽松的申请时间里,能够把握最好的申请时机,这也给重整程序功能的实现提供了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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