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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重整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贾树学 时间:2013-03-15 阅读次数:1846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完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

     重整程序之所以能够较为有效地使企业避免破产,其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较其它程序更强的强制性。 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根据各国破产立法尤其是美国破产立法的经验,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这是指一项重整计划必须保证每一个反对这项计划的债权人或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都至少可以获得他在清算程序中本可获得的清偿。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的利益。第二,公平对待原则。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如果一组债权人或出资人反对一项重整计划,该项重整计划就要保证这些持反对意见的组获得公平对待,即根据破产法处于同一优先顺序的债权人必须获得按比例的清偿。第三,绝对优先原则。绝对优先原则,是指如果任何一组债权人或出资人反对一项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就必须保证,只有这个组的成员获得充分清偿后,在优先顺序上低于这个组的其他组才可以开始获得清偿。该原则的宗旨就是,破产法对清算程序规定的优先顺序,在重整程序中对那些持反对意见的组必须同样地适用。我国新《破产法》对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遵循了西方国家破产法中的相关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然而,最少限度组别同意原则的缺位,留下了一个隐患,有可能引起法院对强制批准权的滥用,如何保障法院不滥用、错用强制批准的权力,是需要格外关注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重整法律制度在这方面的规定,要求至少有一组权益受影响的债权人或股权持有人接受了重整计划,才能允许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通过。 

 

【注】贾树学,男,民商法在读博士,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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